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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文广被诉IPTV侵权案引发的思考

  
  2、IPTV与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前文提及的IPTV现行运营模式,以及对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分析,可以看出:

  
  (1)对于直播电视,如前文分析,其在本质上和传统广播并无二致,用户在登陆后,只能在线收听或收看到网站按照预定节目表在这一时刻正在播出的节目,而无法自行选择节目,因此不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征。因为这种直播电视仍然只能使公众在传播者指定的时间获得作品,而无法使公众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获得作品。

  
  那么,直播电视是否属于广播权的涵盖范围之内呢?对此,学界有人认为,广播权在我国《著作权法》里很早就有了规定,结合伯尔尼公约,广播权只应包括无线电广播,因而通过网络这种有线方式传播的直播电视不应受广播权调整。本文认为这种观点至少有2点不妥之处。首先,认为广播只包含无线广播的观点与我国《著作权法》对广播权的定义不符,广播权明确包含了有线传播或广播。其次,如果广播权不能涵盖直播电视,那么,依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于通过直播电视传播作品,著作权人将无法主张权利了,这显然是不合情理的。既然我国《著作权法》选择了从技术中立的角度处理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关系,我们的思维也应跳出技术传播媒介的定势,严格根据法律定义解释。实际上,直播电视非常接近于广播权中的第二种形态,即“以有线传播或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因此可以归属于广播权调整的范围。

  
  (2)对于视频点播,由于事先录制好的节目被置于网络上供用户随时“点播”,因此用户的收听收看不受该视听节目播出时间的限制,用户也可以在个人选定的地点获得视听作品,因此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不受时间、地域限制的特征,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控制的行为。

  
  (3)对于时移电视,其可以对录制的节目进行分类和整理,用户可以根据节目信息表轻松的找到想看的节目。此外,时移电视还可以借助缓存技术,使用户可以对正在播放的电视节目进行暂停,过一段时间又可以从暂停处继续播放。另外,用户还可以对节目进行后退、慢放、快进等操作,随心所欲的观看电视节目。可见,时移电视的上述特点使得用户突破了传统电视播放的束缚,可以一改过去看电视的被动和无奈,而根据自己的观看习惯控制节目的收看、收听,因此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不受时间、地域限制的特征,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控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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