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文广被诉IPTV侵权案引发的思考
马宁
【全文】
2007年11月13日,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北京星传”)诉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以下简称“上海文广”)、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视通”)以及杭州申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申通”)三家公司的著作权侵权诉讼[1]。由于上海文广是国内第一张IPTV运营牌照的拥有者,可谓国内IPTV市场的开拓先锋,因而该案迅速成为各大媒体观察的焦点,并被称为“国内第一起IPTV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鉴于该案将对我国蓬勃发展的IPTV市场产生深远影响,并涉及到影视版权引进中的权利界定问题,本文拟从法律层面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与厘清,以期引起业界的重视。
一、案情简介
原告称其于2007年7月20日在位于杭州市下城区文晖路350号的锦江之星经济型连锁酒店内发现,该酒店为客人提供的IPTV视频点播服务中,有一部名为《决战帝国》的电影也在点播服务之内。原告认为,其拥有《决战帝国》国内的相关著作权,包括上海文广、百视通、杭州申通在内的三家企业,没有获得相关授权,因此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二、何谓IPTV?
IPTV是Internet Protocol Television的缩写,即交互式网络电视,在我国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没有统一的概念。在我国,IPTV的发展与目前的三大运营网(有线电视网、Internet和电信网)及其业务直接相关,其运营模式呈现明显的地域化态势[2]。从电信运营商和Internet网络运营商的角度出发,IPTV是TV节目用IP网来进行传送,它是电信及Internet的一种业务,以电视节目作为信息源的一种信息服务;从有线电视网运营商的角度出发来考虑,IPTV是用有线电视网来传送电视节目,也将用于提供IP信息业务。本文认为,从技术的角度,IPTV即以互联网协议(IP)作为主要技术形态,以计算机、电视机、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信息网络,向用户提供数字广播电视或其他增值信息服务的活动。更通俗地讲,IPTV是利用IP网络,把来源于电视传媒、影视制片公司、新闻媒体机构、远程教育机构等各类内容提供商的内容,通过IPTV宽带业务应用平台(该平台往往不仅支持TV,也支持其他业务)整合,传送到用户个人电脑、机顶盒+电视机、多媒体手机(用于移动IPTV)等终端,使得用户享受IPTV所带来的丰富多彩的宽带多媒体业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