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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法律制度研究(上)

  

  (二)我国保安服务业的现状。中国现代保安服务业是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为适应三资企业和社会各界对安全需求的迅猛增加和日益多样化而兴起的。1984年底深圳蛇口首创全国第一家保安服务公司;1986年4月1日,北京市公安局成立了北京市安全服务公司,其性质是“为公安局下属的事业单位,编制50人,实行企业化管理,自负盈亏”。


  

  经过20多年的发展,保安服务业在企业数量、人员规模方面有了很大发展。2004年全国保安服务公司的营业收入已经达到了75亿元,实现利税近10个亿。很多大公司一年的营业额就有5亿元以上,上海已达到10亿元,在实现社会效益的同时,经济效益显著增长。[2]


  

  保安服务业现在已经成为具有一定吸引力的劳动力密集型的社会职业种类。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把保安人员列入国家职业序列(编号:3— 02— 02— 01)[3],保安已经明确成为一个职业类别。保安人员被列为两大类、329个工种,其中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不是服务、生产人员岗位)序号为124,治安保卫人员序号为125。保安服务业已经正式获得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众的认可。


  

  (三)我国保安服务业的基本特征。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我国出现首家以向客户提供商业性安全服务为宗旨的保安服务公司之后,保安服务业的发展异常迅猛,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保安服务公司从专业化不断向社会化方向发展,形成了以政府主管的保安服务公司为龙头、社会各种力量开办的保安服务企业为辅助的多种所有制、多种管理模式的保安服务主体的大格局。我国的保安服务公司最初是依附于公安机关的,正式的保安服务公司都是由公安机关组建的,虽然有关法律规定要求其与举办单位实行职能分离,不能成为公安机关的下属机构,但是,迄今为止也没有从法律上完全明确两者之间的关系。根据1988年7月公安部颁发的《关于组建保安服务公司的报告》的规定:组建保安服务公司须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并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保安服务公司是为客户承担保安服务和提供安全防范咨询业务的服务型企业,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保安服务公司的主管部门是公安机关,业务活动由公安机关指导和监督。组建的保安服务公司是我国目前保安服务企业的最核心的组成部分。关于其他主体开办保安服务公司或从事保安服务业务的问题,至少目前相关的法律规定存在着不协调和不一致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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