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保安服务法律制度研究(下)

  

  4.扩大与国外保安服务企业的交流渠道,在开放保安服务市场的同时,借鉴和吸收国际化的服务标准和规范,提高我国保安服务企业在国际保安服务市场中的竞争力。保安服务业要面对即将向WTO成员国开放保安服务市场的新情况,除了从自身深挖潜力,形成统一和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之外,更重要的是要提高在与外国同行之间开展服务竞争中的竞争力。长期以来,我国的保安服务主要是以人防服务为主,对技防和其他形式的保安服务重视不够,因此,保安服务企业在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的品种和质量方面就很有限。因此,保安服务公司必须要建立与国外保安服务企业的企业联系和合作关系[17],要经常性地派遣人员到国外学习保安业务知识和先进的管理经验,要走出劳动密集型的服务模式,通过引进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全面提升我国保安服务企业在国内外保安服务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特别是依靠我国保安服务企业自身的人力资源的优势,力争夺取一部分国际市场。


  

  (六)尊重和保障保安人员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稳定和可靠的保安人员队伍。为了确保保安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必须高度重视保安人员的权益保障问题,为此,有必要结合对保安服务企业的监管,强化企业的责任,并通过逐步确立相应的制度,以进一步完善保安人员权益的保障问题。


  

  首先,确立保安人员的最低工资制度。一般接受保安服务者支付给保安服务企业劳务费,由保安服务企业发给保安人员工资。保安服务公司的收入中,多少为支付给保安人员的工资,应明确比例,制定适当的收入标准。由于保安服务业在服务过程中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因此,应当结合该特点并综合考虑其他行业的工资水平具体确定保安人员合理的工资标准。并且,应当针对保安服务业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保安人员的最低工资标准,要求保安服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该工资标准。


  

  第二,保障8小时工作时间和按照劳动法规定加班的权利。保安服务工作经常加班、上夜班,应当依法保障保安人员的休息权和领取加班费、夜班费的权利。另外,保安人员的休假问题应当引起注意,往往越是节假日,保安人员越忙,常常得不到应有的节假日,应当对保安服务公司提出采取措施加以改进的要求,并经常进行检查。


  

  第三,完善保安人员的社会保险机制。严格地讲,按照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为职工办理各类社会保险乃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但是,该制度在现实的执行中存在许多问题,企业逃避社会保险金交纳义务的现象比较明显。要解决保安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从根本上还是要依赖于进一步完善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目前对于完善保安人员的社会保障体制、构建保安服务业的监管机制毫无作为。事实上,完全可以通过加强对保安服务企业的监管强化保安人员的社会保障机制。在这方面,最主要的一点就是,可以将保安服务企业为职工办理各类社会保险作为对其实施日常监管和年审的一个重要内容,凡不能依法为职工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监管机关可以对其实施警告乃至处罚,并可以以此为理由,判定其年审不合格。借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保安人员的社会保险机制。


  

  第四,针对保安服务业的实际情况,引入专门的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制度。最低工资制度以及社会保险制度只能解决保安人员基本的生存保障问题,但是,保安服务工作具有较高的风险性,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的可能性比较大,仅仅依靠基本的社会保险是不能确保保安人员在遭受严重意外伤害后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的。因此,还应当引入强制性的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制度。一旦保安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除了可以依法向加害方及保安服务企业索赔之外,保安人员还可以通过意外伤害综合保险获得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以确保其伤病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免去保安人员的后顾之忧。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