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住,我是你们的国王,是法定的国王。仔细想想,你们企图审判国王,这是多么大的罪恶啊,记住上帝才是这片土地上真正的审判官,我说你们在犯下更大的罪之前真该仔细想想……况且,我的权力是上帝所托付的,这是古老的合法的世袭权力,我绝不会违背这项托付的。我也不会为了答复一项新的非法权力而违背我的托付所以你们要先告诉我你们权力的来源,否则我无可奉告。
实际上,依据下议院1649年1月6日所通过法律而设置的法庭是否有权审判国王的法理基础有着显而易见的软肋。这项立法在被上议院推迟之后,由经过清洗之后的下议院变换策略将“Ordinance”变为“Act”而绕着弯通过。此种做法当然受到了一些质疑,以至于克伦威尔及其拥护者不得不想方设法为这样的立法程序寻找依据。代议制政府的一项重要原则在这个过程中得以揭示,那就是由于下议院成员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因而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下议院的立法体现的是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无需获得国王或贵族院的同意或协助。如罗伯逊所说,这一宣告乃是现代史上第一次由立法机构明确提出的民主原则。
在王权与法律之间关系上,库克以及布兰德肖法官在本案中都提出了一些值得重视的学说。例如,布兰德肖在法庭上向查理一世宣示:
在国王和他的人民之间存在着一个契约协定。国王的即位宣誓就是为保证好好履约。同时,先生,这一约定当然是相互的,你是他们忠实的君主,他们也是你忠实的国民……这就好像一条纽带,纽带的一头是君主对国民应尽的保护义务,另一头是国民对君主应尽的服从义务。先生,一旦这条纽带被切断,那么只能说,别了,君主统治!
这一段论述正是社会契约论的核心要义,布兰德肖法官提出这一学说比洛克和卢梭提早好几十年。阅读到这里,我不免想起孟子好像也提出过类似的学说:
齐宣王问曰:“汤放桀,武王伐纣,有诸?”
孟子对曰:“于传,有之。”
曰:“臣弑其君,可乎?”
曰:“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 ‘一夫’。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
很明显,按照孟子的说法,像桀和纣那样的暴君已经变为“残贼之人”而不再是君主,反抗甚至诛杀他们就是值得赞赏的正义行为。这么早就萌芽的社会契约论没有在我们这里茁壮成长、发扬光大,却是一件值得注意和反思的事情。也许我们需要从本书所显示的宗教的力量和已经拥有举足轻重地位的法律职业群体去体味其间的原因。库克在论证君主与人民之间关系时强调了普通法对于受托统治国家的君主所施加的限制。如果可以在法律上确认君主侵害了国民的权利,常设议会就成为提供救济的正当途径。不仅如此,库克进一步确立了人民对于政体模式的选择权力。即便是在君主没有侵犯国民权利的情况下,人民也可以选择摆脱君主制,因为那样的政府既缺乏理性,也不为上帝所乐见。除了管辖权以及王权与法律之间关系外,法庭面对着的另一个难题是,假如被告拒绝承认法庭的合法性,因而在审判过程中对控诉本身不作任何有罪或无罪的有效答辩,就像查理一世在法庭中所表现的那样,法庭是否可以依照“本国众所周知的法律规则……视其为‘如同承认’”。在审判中,国王没有聘请律师——本来如果国王承认法庭合法并希望作无罪答辩,杰出的法学家和律师马修·黑尔(Matthew Hale)是准备出庭为国王辩护的,同时国王本人也没有作出有效答辩,致使一场也许会精彩纷呈的法律论辩没有发生。最终法庭不得不直接作出了有罪判决并宣布“应处以身首异处的死刑”。为了说服公众,库克将他原计划在法庭上发表的公诉意见以书的形式出版,当然,这个小册子也成为王政复辟后判决库克死刑的一份白纸黑字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