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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问题研究

  
  2.刑法外部以其他法律机制的完善为辅

  
  废除经济犯罪的另一个前提是非刑法的其它法律机制的完善。观察那些废除了经济犯罪死刑的国家,我们不难发现:它们都是法制非常完善、对经济犯罪有着极强预防能力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里,刑罚已并非惩治经济犯罪这类智力犯罪的主要手段。而更注重依靠经济、行政等方面的协调管理对经济犯罪进行源头上的预防。从更广的意义来说,运用行政的手段来处理一些不法经济行为,将行政管制作为经济犯罪控制的一种重要手段是经济犯罪对策的一个重要趋势。在德国“比较成功地在广义的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领域使用秩序法来处理不法行为”[10]76,在瑞典“更多地被认为是鼓励守法的一种理性策略,因为合作的方法比强制方法更容易让人们遵守法律”。[11]47国外对于经济犯罪的这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我们应该结合国情,符合我国新时期所确立的价值观的,就是“以人为本, 和谐社会”。我国学者何秉松教授指出:“把这种精神适用于刑罚理论,其最高的价值取向应当是人,而不是社会,也不是正义”。

  
  结语

  
  如今,死刑问题是中国在当今世界上最受诟病的问题之一。人们指责中国不尊重人权,滥用死刑,不一而足。自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者查列·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发表,从此引发了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论,争论的结果是许多国家纷纷从法律上或从实际上废除了死刑。就我国现行死刑制度的改革而言,在中国当前以及今后一段时间内,完全废除死刑的社会生活物质条件和观念条件尚不具备,但是对经济犯罪废除死刑却是立法上的必然趋势。这不仅是人类文明的发展所体现的一个重要的内容,也是对生命的尊重。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就需要对经济犯罪的刑罚体系进行重构。刑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和教育世人,今天特别突出的是如何能够在惩罚犯罪的同时,更多用文明的方式警示世人,这决不是一味依靠刑法剥夺人的生命以产生的威慑力所能达到的。所以在当今的社会背景下,充分发挥其他刑罚制度的作用是顺应时代潮流的,而这也正是本文所要探讨并拟解决的问题。

【作者简介】
孟琳,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注释】 杜宇.再论经济犯罪的概念.北京:北京大学,2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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