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官员财产申报法,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还需要建立和完善财产申报种类制度以及与官员财产申报相关的一系列制度。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规定了官员财产申报种类制度,这是预防腐败的全球性经验之一。阿尔泰“阳光法案”也建立了官员财产申报种类制度,规定将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种类分为初任申报、年度申报和离任申报,其中离任申报的时限被明确延续到退休后三年期满为止。制定官员财产申报法,应当规定财产申报种类制度,包括建立离任(退职)申报制度,通过不同类型的财产申报,实现对官员财产状况的全面监督。另外,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需要相应的制度和技术与之配套。与官员财产申报相关的个人信息管理、银行账户制度、外汇管制以及金融实名制等配套制度目前还不尽完善,与财产申报相关的用以支持个人信用系统、银行转账系统、财产信息监管系统的技术也不够成熟,这已经成为官员财产申报立法迟迟不能出台的说辞。尽管这不是主要原因,但说明这些相关制度的完善应当成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3]
余论、消解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缓慢进展的症结
中国财产申报制度缓慢进展的症结在哪里?是官员财产申报与官员财产和人身安全、官员个人隐私权的关系难以平衡,是金融、信息管理、外汇管制和财产登记实名制等与官员财产申报相关的配套制度及相关技术尚不成熟,还是另有原因?确实是,我国目前与官员财产申报相关的一些制度和技术还不够完善,完善这些制度和技术因此成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显然不是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进展缓慢的真正原因。将官员财产申报与官员财产和人身安全联系起来也过于勉强,它们之间并没有什么必然联系,官员的合法财产即使再多,公开了反而容易获得人们的理解和社会的尊重,并受国家和法律的保护,这显然也不能成为官员申报制度受阻的理由。
有人认为,我国官员财产申报立法步履维艰,主要是因为人们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认识还不够成熟,从某种意义上讲,实行财产申报制度还存在一些思想认识上的障碍,当然这些思想认识上的障碍主要来自官员。[4]由此看来,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进展缓慢、立法步履维艰的真正症结,在于官员为维护自身利益而固守的思想观念以及由此产生的实际阻力。实际上,任何国家都存在这样的现实逻辑,即任何制度改革都需要排除既得利益者的阻力。美国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也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其中的波折主要是由那些将会负有财产申报义务的官员所制造的障碍产生的。[5]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历经十几年尚无具备法律的意义,其主要原因也在于此。消解官员自身利益考虑和相应的思想观念这些症结所产生的阻力,不仅关系到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质量和水平,也关系着该项制度所能够产生的实际效应。
官员隐私权保护或许是影响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发展的一个说得过去的理由,但这一理由也经不起推敲。隐私权是一项越来越受重视但在很多领域需要受到限制的权利,对具有公务身份的人尤其如此。官员与普通公民一样应该享有隐私权,但是由于官员公职身份的特殊性,其隐私权的行使与保护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恩格斯早在19世纪就已经指出:“个人隐私应受法律保护,但个人隐私甚至阴私与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隐私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是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再受隐私权的保护,它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6]基于公职身份特殊性和职位透明度义务的要求,任何人获得公职身份,都必须认同个人权利的受限性,部分地放弃其作为普通公民可以享有的某些权利,承担官员所必须尽到的道德要求和相应的法律义务。1995年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1997年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2001年颁布的《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 》,2006年公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近几年来南京市、北京市等地方关于干部婚姻出现变化时要及时向组织进行书面报告的规定,以及阿尔泰地区《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规定(试行)》,等等,在不同程度上压缩着官员的隐私空间,并且表达了用制度克减官员隐私权的趋势。毫无疑问,财产、婚姻状况以及个人重大事项等向组织申报、报告,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官员个人的隐私权,但产生了一个官员个人自律的过程和一套从源头预防腐败的机制,有利于加强官员廉洁自律,促进政治廉洁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