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快立法,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建设应当有序进行。首先应逐步健全和完善已有的相关制度,加快金融、信息管理、外汇管制和财产登记实名制等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完善与官员财产申报相关的技术,并进一步加强已有制度的具体操作和执行力度,确实保障该项制度的实效。同时,分步展开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立法工作,可以先进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建设的地方试点,鼓励地方立法和制度创新,不断总结地方制度建设经验,同时借鉴国外官员财产申报立法方面的经验,酝酿高层次立法,通过制定官员财产申报法,建立完善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制定官员财产申报法,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需要明确财产申报义务人的范围。财产申报义务人的范围应当与公务员法涉及的官员范围相一致,不仅包括政府官员,还包括党团组织的官员、法官、检察官以及人大、政协的官员等。除此之外,还应当扩大申报义务人的范围,包括与公共资源支配权、管理权相关联的国有企业、公益组织的负责人。另外,财产申报官员应当突破现有规定的思维,不局限于一定的官员级别。阿尔泰“阳光法案”合理扩大了财产申报义务人的范围,使“刹腐”阳光普照几乎所有权力领域。尽管“阳光法案”被命名为《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规定(试行)》,但它规定的财产申报义务人却不限于受阿勒泰地委直接管辖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县(处)级领导干部,还包括一些拥有“实权”的工作人员,像法院、检察院依法享有独立办案资格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公安侦查员等,工商、税务、财政、城建、国土资源等部门中具有执法资格、管理公共财物的科级干部都必须申报个人财产。制定官员财产申报法,应当以职权为准线确定财产申报义务人的范围,相对来说风险较高的决策和执法部门,即使是一般人员,也应当纳入财产申报义务人的范围,并且对于一定范围的官员,不仅要申报个人财产,还要申报家庭财产。
制定官员财产申报法,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需要确定官员申报财产的范围。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确立和实行的近似制度,主要是收入申报,尽管后来又规定相当级别的官员要报告家庭财产情况,但并未实行真正的家庭财产申报。众所周知,财产的范围明显比收入要大得多,官员收入只是官员财产的一部分,官员个人的财产与家庭成员的财产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些隐形、灰色收入和不明来源的财产更能够说明官员的品性、德性以及是否存在腐败行为,应当成为申报的关键。阿尔泰“阳光法案”要求官员申报“财产”而不仅仅是“收入”,而且申报的财产范围非常广泛,申报的财产被严格细化为11项,包括官员及其家庭成员股票、证券、期货等交易收入及资金来源,官员及其家庭成员由继承、赠与、偶然所得(如中彩)等形式获得的财产,甚至官员利用婚丧嫁娶收取下属的礼金。“阳光法案”还明确规定,官员及其配偶、共同生活的父母、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单笔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动产、不动产购置、交易、租赁情况及资金来源必须申报。制定官员财产申报法,必须明确规定申报财产的合理范围,并且应当将官员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财产活动纳入申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