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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立法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关于财产申报范围的规定。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关于官员申报财产的范围也有所不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的官员申报财产的范围都比较广,申报范围不限于一般收入,还包括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债权、债务、礼品馈赠、招待费以及可能与公职发生冲突的利益等。如美国规定财产申报的内容不仅包括劳务所得、投资收益,而且包括买卖交易情况、接受的赠与和赔偿以及债务和受雇职位的情况。具体而言,官员必须公之于众的财产包括:申报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取的收益,签订的受益协议,接受的馈赠、款待和谢礼,以及个人的债权债务、买卖交易、社会兼职等。比如,上年度所获价值超过100美元的红利、利息、租金和资本利润,以及从事贸易、商业、投资或产品收益获得的超过1000美元的资产利益,上年度从任何人处获得累计100美元以上的谢礼,除亲属外的任何方面累计价值达250美元以上的食宿、交通运输或款待方面的馈赠,以及除此之外累计价值达100美元以上的馈赠,等等。


  

  关于财产申报种类的规定。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规定了不只一个种类的财产申报,一般都建立了初任申报、日常申报和退职申报三类财产申报制度。所谓初任申报,是指任职人员应在出任后的一定日期内,就其现有的财产状况进行申报,如新加坡规定的官员到职申报、韩国规定官员任职后一个月内的申报等;所谓日常申报,主要是指年度申报,指任职后在国家法定的申报日期进行申报,如俄罗斯为不得晚于第二年的4月1日;所谓退职申报,是指公职人员因特定职务任期届满,或者不再从事国家公务活动,或者因年龄等原因而退休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其财产状况。退职申报的意义在于防止官员在任时与行贿人达成“交易合意”,而退职后接受行贿人兑现的承诺并逃避监督的现象。


  

  关于财产申报形式的规定。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的财产申报形式也有一定的差别,比如,对于申报材料是否公开,各国立法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像韩国、法国等国家采取公开原则,而美国、俄国等国家则采取了有限制的公开原则,像泰国等少数国家采取了不公开原则。各国关于官员财产申报受理和审查的模式也不完全相同,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财产申报受理机关与审查机关相结合的模式,这也是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模式,受理机关同时担负着对申报材料的审查职责;另一种是财产申报受理机关与审查机关相分离的模式,以韩国为代表,财产申报的受理机关是国家机关的内部各专门部门,而审查机关则是公职人员道德委员会。


  

  关于违法申报法律责任的规定。各国都规定了强有力的监督、惩罚手段,除对违反者规定了相应的纪律、行政处分外,还规定了严厉的刑罚制裁措施。如美国对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司法部可对当事人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可判处1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人,更可提起刑事诉讼,判处最高25万美元的罚款或5年监禁。2002年6月17日,墨西哥《信息公开法》通过后的第7天,1万名国家公务员因未按政府规定在国家审计局指定的网站上公布自己的财产状况,受到墨西哥政府对他们做出的停薪停职15天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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