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关于官员收入申报和家庭财产报告的两个规定,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建设过程中发挥了起步和奠基的作用,在强化官员为政自律、预防官员腐败方面也产生了一定的效用。但从总体上讲,这两个规定都缺乏内容上的完整性和形式上的法律性。从内容上看,《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规定申报的范围比较窄,只申报个人收入,不申报家庭财产;只申报劳务收入,不申报非劳务收入;只在内部向人事部门报告,由人事部门备案,不向社会公开和接受社会监督;从形式上看,两个规定属于政策性文件和规范性文件,并不具备国家意志性,不属于法律范畴。由于制度设计上的先天不足造成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双重缺陷,直接影响了该项制度的权威性和实际效力,远远没有实现设计该项制度所要达到的预期。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必须加快官员财产申报立法进程,这已经成为社会共识。近几年来,尽快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建立和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人们在2005年曾经期待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能够对公务员财产申报作出原则性规定,后又在2006年寄希望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能写上关于官员财产申报的专门条款,但前者未能实现,后者也未能如愿。这被认为是国家公务员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两项立法上的共同缺憾。在近几年的全国人大和政协会议上,不少代表和委员建议尽快制定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并均有相关提案。2008年“两会”前夕,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巩献田与国家统计局原局长李成瑞,专门给国家领导人写信,呼吁尽快制定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并随信公开了草拟的《县处级以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草案)》,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新疆阿勒泰地区纪委、监察局和预防腐败办公室联合出台的《关于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规定(试行)》,要求县处级领导干部申报个人财产并将通过媒体和廉政网向社会公示,在一个相对偏僻不大的地方,在制度建设上弄出了不小的动静。阿尔泰“阳光法案”的意义在于它是国内第一个比较系统的关于官员财产申报的文件,在财产申报义务人范围、申报财产范围、财产申报公开等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比已有的财产申报制度有所突破。尽管它是地方性的,而且只是与纪委、监察工作相关的几个部门联合出台的一个规范性文件,并不具有立法性,其实施效果也还有待评估,但其意义却是广泛的,并具有很强的象征性。它使人们再次并且更加深入地认识到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对于预防腐败、维护清廉的重要价值,以及地方制度创新对促进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