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立法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肖金明
【全文】
从乌鲁木齐北行,穿过大约700公里的茫茫戈壁和荒漠,一座依河而建的西北边陲小城阿勒泰出现在眼前,一直以来,它以美轮美奂的“人间净土”喀纳斯风光著称。阿勒泰地区位于新疆北部,是少数民族聚居区,辖区内有六县一市;境内有哈萨克族、回族、蒙古族、维吾尔族和汉族等36个民族,总人口63.8万,面积近12万平方公里,相当于半个英国。阿尔泰地区地广人稀,2007年全地区地方财政收入只有4.1亿元,经济总量不高。2008年,阿勒泰因为它的“阳光法案”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一份题名为《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规定(试行)》的文件要求,从2009年1月1日开始,阿尔泰地区当地官员须将自己全部财产收入申报,通过网络和报纸等媒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引入问责机制。阿勒泰地区出台“阳光法案”被人们称之为中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建设上的破冰之举,这份由阿尔泰地区纪委、监察局和预防腐败办公室制定的总共8章23个条款的《规定》,也被人誉为中国建立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的“良好范本”。该范本规定的官员财产申报,是世界各国公认的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被视为强化官员廉洁自律、有效规范官员行为、预防官员腐败的基本制度。人们期望借从阿尔泰地区扑面而来的“廉政西北风”,加大对全国性“阳光法案”的建设力度。借鉴国外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经验,加快中国官员财产申报立法步伐,推进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化进程,提升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化水平,对预防官员腐败、促进政治廉洁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缓慢进展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主法制建设在很多方面获得了长足发展,但有些方面相比较而言进展却很缓慢,宏观上像政治性的体制改革,微观上像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设想最早出现在上世纪80年代。早在1987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的王汉斌在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对提交审议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作出说明时,就曾明确提出:“一些国家规定公务员应当申报财产收入,我国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建立申报财产制度问题,需在其他有关法律中研究解决。”我国的官员财产申报法在1994年正式列入全国人大“八五”立法规划项目,至今“九五”、“十五”都已经过去了,已经进入“十一五”时段,官员财产申报立法也未能够进入实质性阶段。尽管官员财产申报法迟迟未能出台,但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尝试一直持续至今。1995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构建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一个政策框架,出台了官员收入申报的初步规范;1996年,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发布《中纪委关于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若干问题的答复》,进一步明确了一些具体制度规范;1997年1月公布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要求领导干部报告本人、配偶、子女在房产、出国、婚丧喜庆、经营企业、违法犯罪等六方面重大事项的情况,其中的一些重大事项与官员财产状况有关;2000年12月,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在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中首先实行家庭财产申报制度。2001年,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2006年9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该规定比1997年的规定在报告事项范围上更为详尽。[1]2007年9月13日,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官方表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部一直在研究财产公开申报制度,在适当时候将建立财产公开申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