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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上海高院+上海劳动保障局)

  
  十三、当事人对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不清的处理

  
  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十四、如何把握同工同酬的标准

  
  同工同酬是劳动法确立的一项基本规则,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但由于劳动者存在个体差异,因此,不能简单以不同劳动者是否在相同岗位工作作为“同工”的标准,而应综合考虑劳动者的个人工作经验、工作技能、工作积极性等特殊因素,允许用人单位依此对相对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在劳动报酬方面有所差别。

  
  十五、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后相关待遇的支付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按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主要是指以下情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三)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四)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劳动者不愿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十六、如何看待“退休年龄”和“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据的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而《实施条例》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依据前述规定,均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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