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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以司法判例形式对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及报酬支付做出指引

  
  案情简介:《打起手鼓唱起歌》系由施光南作曲、韩伟作词的音乐作品。施光南系洪如丁的丈夫、施洪蕾的父亲。1990年5月2日施光南去世后,其继承人洪如丁及词作者韩伟分别将该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分别授权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管理。施洪蕾声明放弃在本案中的实体权利。

  
  2004年7月5日,罗林(艺名刀郎)与大圣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罗林许可大圣公司将罗林制作并享有版权的《喀什噶尔胡杨》歌唱类音乐专辑节目制作录音制品(CD)出版发行。 2004年12月3日,大圣公司与广州音像出版社签订了音像制品合作出版合同,约定由广州音像出版社制作、出版发行《喀什噶尔胡杨》专辑录音制品。2004年12月8日,广州音像出版社委托三峡公司复制90万张《喀什噶尔胡杨》专辑录音制品。2004年12月24日,广州音像出版社向音著协申请使用音乐作品《冰山上的雪莲》、《打起手鼓唱起歌》、《亚克西》制作、发行20万张《喀什噶尔胡杨》专辑录音制品,并向音著协支付上述3首音乐作品的使用费21900元。2005年3月17日,音著协为此出具《音乐著作权使用收费证明》。2005年3月2日,洪如丁、韩伟在联盛公司购买了上述录音制品,该录音制品盘芯及包装盒封面上的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为ISRC CN-F28-04-466-00/A.J6,共存储了11首歌曲,其中第10首歌曲为《打起手鼓唱起歌》。该录音制品外包装上版权管理信息记载:“声明:本专辑内所有录音版权及图像归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罗林共同拥有,未经授权严禁使用”, “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全国独家发行”,“广州音像出版社出版”。为此,洪如丁、韩伟以大圣公司等未取得其许可,复制、发行上述录音制品,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大圣公司、广州音像出版社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15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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