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双重属性特征、原因以及分析
法院组织的本质属性是什么?在我们对法院组织各个方面作解构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可以从综合的视角进行更高层面上的思考。组织是以完成一定使命为存在前提,以不同的结构布局为特征,这种结构布局又对发生于其内部的运作产生影响。(组织理论 P7)现代法院是双重属性的综合体:法院本质属性是审判性,但现代法院也有行政性的属性。
一、法院双重属性的特征分析
1、审判属性:法院本质的反映
在历史变迁中,许多国家及其政治、经济制度等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诸多原因许多组织都消失了,随著作为政治文明法治的张扬和法治国家理念和实践的传播,法院与其他机关机构和功能上的分离,司法独立性在制度和实践上的落实,司法程序自治性的建立和司法活动专业性的普遍化,法院正发生从传统性向现代性转变的现代化过程,法院逐渐从政治系统的边缘走向中心,呈现蓬勃的生命力,法院成为恒久的社会组织,在于尽管历史进程的曲折和复杂,裁判纠纷实现正义,定分止争为法院的独特功能,独立、中立、自治、权威等理念成了法院的象征,审判就成为法院的本质属性。审判既是程序活动过程,也是程序活动结果。法院是以亲历性经验和法律知识为中心的高度专业化的审判业务的实现。与一般国家机关相比,法院具有自己特点: 一、司法解决纠纷的权威性,从理论上社会所有的纠纷,基本均可通过司法解决,正如托克维尔所言在美国所有的政治问题最后都是司法问题,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解决纠纷是广泛的、全面的、普适的和权威的;二、司法活动独特的专业性,这表现在司法活动凭借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进行的独特司法思考论证方式两个方面特性:也就是说司法是专业性和常识性的有机融合,专门法律知识是审判的依据,充满理性的而非感性,但司法并不能简单是逻辑的推理,一定的系统性经验的知识才是审判。审判属性体现法院帮助维护社会秩序之特征。
2、行政属性:法院管理的必然要求
尽管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法院的法官和行政人员的数量和组织权力构造不尽相同,但有一点是相同的:现代法院多为庞杂的组织。即使是一个法官的法院或者九个法官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却存在大量的行政人员,上百甚至是上千名的法院行政人员。把纷繁复杂杂的人、财、物组织起来,进行有效的运转,没有行政系统维系和协调是不可能的。围绕著法院的审判,人事、控制以及对外联系等事务,计划、财政、设施利用和维护、法院必须设置行政系统机构,以满足和外部环境资源的输入和输出以及内部资源优化配置的需要。事实上,在西方,在法院系统或者内部建立隶属于司法的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取得一定的效果,继美国之后,日本、韩国和俄罗斯在法院系统建立行政管理机构统一行使法院行政事务管理和服务。行政属性体现法院帮助维护法院本身之特征。
二 法院双重属性的原因分析
为什么一个审判性组织会具有行政属性,这是因为法院组织及法院审判处在不断演变之中。“在正规确立的组织中,通常存在专门的行政人员,负责维持组织的继续经营以及协调组织成员的活动。拿执法机构来说,执行官员处理的是法律事务,帮助维护社会秩序;而机构领导和辅助人员处理的却是机构程序,帮助维持机构本身。”[10]正是法院组织规模的扩大与法院公共服务(产品)要求的提高带来了法院的行政属性。审判属性作为法院本质属性,是因为法院的根本目标是裁决纠纷、实现正义。法院在发展过程中,随著规模不断扩大,法院必须建立专门的行政系统才能加强对审判的服务和管理,法院并不只有审判这一个属性,行政属性就难以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