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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属性与结构的组织社会学探视

  
  角色、权力、理念三要素是法院的基本要素。

  
  法官是法院组织内重要的角色,其承担完成组织核心技术(审判)职责。角色是法官特有的社会功能决定的,法官角色的工作安排和表达方式的劳动分工是围绕司法特性进行的,这种分工在法院内部形成以案件审判为基本活动内容的司法结构;权力主要指以专业知识为基础的建立在扁平结构的审判系统中审判权及以层级制度为依托的建立在等级机构的管理组织中的行政(法院管理)权;理念是法院的组织文化(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等)对组织成员发挥著巨大的影响,是激发组织活力、维系组织生存与发展的核心象征。

  
  从工作要素进行分析,如大学既属于专业技术人员又属于某一特定的学校的教师,法官既归属于专业人员,又属于某一特定的法院,法院的特点就表现在这里,难以找到其他具有同样范围和强度的专业取向和科层取向组成的矩阵组织。从权力角度看,(独立)审判权与(服从)行政权并存法院的权力结构,审判权独立是法官中立和权威的本质要求,行政权意味著上下层级制度和等级制相对稳定的秩序。从理念角度看,法官和行政官的思维方式是完全不同的,法官的思维是客观的,遵循著他的法律观念;行政官的方法是经验式的,是权宜之计。[8]法官作为对法律诚挚的理解独立适用法律来裁判案件的专家,其应当要求享有独立意志和深邃的学识,自主支配案件的审理时间、管理法院事务的自由等,法院产生了“审判独立”、“法院自治”等组织理念和文化成为必然。

  
  (六)法院的管理特征:自治与民主

  
  法院管理与企业管理、行政管理有何异同,审判公正与管理绩效之间如何实现协调,即如何实现审判活动与组织管理的冲突和整合,这些问题是法院管理者必须加以考虑的。适用法律一致性要求政治、行政和司法的分离,要求司法是一种专业化的法律机构体系。作为专业服务,从业者要保持判断的独立性,不能让客户愿望左右其决策。[9],作为公益组织,法院必须处理好外部的民主控制和内部科层控制的关系。

  
  法院二元化权力与矩阵、异质权力结构特征要求法院管理具有其特殊性。法院管理是以更好为审判活动服务为根本目标的管理活动,它有自己规范化的运作程序。在许多国家,民众对作为公共组织法院的司法延宕、保守以及司法不公提出质疑和批评,学者认为法院管理水平远远低于企业管理与行政管理,提出以政府或企业等组织管理的理性原则来审视法院内部的运作(实质上我国法院是按照行政机关的模式来设置和运行的),一些国家如美国法院改革重要之措施就是借鉴科学管理理论和实践来改造司法组织,在州和联邦法院内部建立基本上负责全部日常运行的法院行政管理机构,通过寻求法院的外部民主控制和内部科层控制之间平衡,司法管理的建立不仅不会损害反而增强司法独立,同时通过科层制度的构造让正义的到来不会太迟。

  
  同时,司法独立的特殊属性决定了法院组织成员应是具有高度审判专业水平的人员,司法独立要求司法人员本身具有高度的自我管理(比如法官惩戒权力的保留)、自我发展的能力,所以对法官的控制是自我施加的标准和同业集体的监督,对法院行政人员的控制是权威等级。诸多国外法院一般都实行法官治院,即运用法官大会、代表会、理事会等形式,使法官在法院组织管理中具有很大的权力,发挥重要作用。如美国建立负责法院行政决策的联邦司法委员会和州法院司法委员会,通过法院决策机构(司法委员会)和执行机构(法院行政管理局),基本实现法院自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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