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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属性与结构的组织社会学探视

  
  但法院作为正规设立的组织,通常存在专门的行政人员,负责维持法院的运营以及协调法院成员的活动。审判活动离不开人力、物力、信息资源,而这些资源的获取依赖于法院的行政系统,行政权力对作为正式组织的法院而言是不可缺少的,如司法行政管理、行政人员资源的分配、法院规章秩序的保证,法院审判活动的实现依赖于法院的行政活动。法院行政权力是依靠包括国家法律、政府意志、社会要求、法院规定等特定的强制手段形成的影响和支配法院内部成员和机构的一种权力形式。行政权力处理机构程序,帮助维持机构本身,属于科层权力。行政人员的权威依赖于正规法令支持的法定契约,其权力来源主要是法律和行政指令;权力主体主要是从事行政决策审判、管理人员和执行命令的行政人员构成的系统,其发布整体行政决策或者执行具体指令。对于正义化身的法院而言,科层化的行政权力(实现目标必需之资源获取或者服务让渡)显然是法院得以维持和运行必需因素。

  
  审判系统要求意志独立;行政系统要求命令与服从。每个法官在审判事务上都被看作是独立的决策者,体现了审判权力的独立性,受此影响,即使是和案件审理相关联的行政事务的决策,法官也只是极其一般地受到院长的控制与指导;法院行政是为了维系法院组织、服务于审判活动实现的目标而存在的,所以法院行政人员受到来自审判以及行政的双重指令和控制,在行政事务上每个行政人员被看作是的服从者、执行者,体现法院行政权力的附随性。

  
  (二)法院的异质结构:科层性与平权性

  
  对应法院二元化的权力,法院内部存在两种结构:独立型平权结构的审判系统和隶属型科层结构的行政系统。

  
  从法院审判活动的专业定位来看,法院组织具有突出的平权性结构。法官是法院的构成基本和核心要素,法官对法院的运行具有相当大的支配权,他们有权决定自己的命运,除了法律其不应有别的上司。平权性结构主要是从事案件审裁的审判系统,体现为独任法官、合议庭到法院范围的(审判)委员会等平权性结构。

  
  从法院组织架构的官僚定位来看,法院具有明显的现代社会科层体制特征,即法院有法定的目标,有明显的等级性结构,明确的工作任务划分和权限关系以及管理规范等,法院的等级性主要是从事管理和服务的行政系统(服务、管理组织),体现为从院长到庭、室、局负责人的一个直线等级结构。

  
  在平权型审判系统中,(专业)审判人员忠于专业标准,信守专业理想,除了法律法官就没有别的上司,审判专业人员则依据专业决定,实现其专业职责;在等级型科层体制行政系统中,行政人员忠于组织,行政人员遵守命令,服从上司;在执行任务上,完成上级交付的任务。审判人员、行政人员以及诉讼参与人在法院组织中具有不同的身份、地位,不同个体(群体)价值观、行为方式、行为目标的差异性均表明法院结构的异质特性。法官与两造之间存在冲突,法官是代表正义对纠纷居中裁决,两造是利益冲突者,角色不同决定二者的行为方式、思维维度之差异,差异性表现在二者存在著树立权威与抵制权威的冲突。审判人员与行政人员之间存在冲突,从专业需要出发,审判人员主张人格化的、无阻碍的和具有弹性的独立审判的环境,而从管理和服务需要出发,行政人员期望一个理性的、程序性的和稳定的环境。法官认为自己应决定审判工作以及相关的行政事务,具有工作的决定权,关注视角是公正和公平。行政人员倾向于从法院资源有效配置、调动法官积极性等方面进行制度设计,关注视角是组织的效率和效益。行政人员(管理服务)倾向追求服务部门利益的最大化,而审判人员则强调应该更好地为审判提供优质的服务。审判人员的专业定位要求他们能够自由地确定自己的工作目标,行政人员的官僚定位要求他们服从等级的判断和指令,二者角色特征、行为方式、价值观存在著冲突。官僚组织中所使用的控制结构是权威等级,有赖于上级的指示控制的,专业组织中所使用的控制结构受自我施加的标准和同业集体的监督的控制,这构成了专业系统和官僚系统之间的基本区别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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