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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属性与结构的组织社会学探视

法院属性与结构的组织社会学探视


梁三利 江苏省行政行政学院法政部


【摘要】从组织社会学的视角探视法院属性和结构有助于把握法院之组织特征:(一)法院的二元权力:行政权力与审判权力;(二)法院的异质结构:科层性与平权性;(三)法院的结构特征:矩阵结构;(四)法院的功能特征:多样性与模糊性;(五)法院的基本要素:角色、理念与权力;(六)法院的管理特征:自治与民主。审判属性是法院本质的反映,行政属性是法院管理的必然要求。法院双重属性归因于多重因素之合力,法院专业化和科层化之间的冲突与整合是实现法院目标的关键。中国司法改革的关键是实现充分认识法院双重属性,实现法院结构同质化向异质化的转型。
【关键词】法院;审判系统;行政系统;结构同质化;结构异质化
【全文】
  
  现代国家的法院呈现规模扩张、功能拓展、内部结构复杂化以及与外部资源依赖紧密的发展趋势,法院属性和结构的复杂性与矛盾性也日趋凸显:法院行政权力和审判权力之间、审判活动的专业取向与法院行政活动的科层取向之间、法院独立和与法院管理的冲突和整合就成为司法改革理论和实践不可回避的问题。

  
  组织理论认为法院——作为一类组织——总是表现出与其他社会组织不同之属性特性。从组织成员关系来看,法院是按照正规的官方规范建立和运行的正式组织,成员服从规范手段是正式组织之内在属性。从社会功能的角度看,法院是维系这个凝聚力永远困难但可勉强维持的社会秩序[1],是引导人们向某种既定目标发展的整合组织,其不同于分配权力的政治组织。从受益者的视角来看,法院裁决具体纠纷的受益者是两造,法院应属服务组织,服务组织要处理好的是“专业服务要求从业者必须保持判断的独立性[2],即法官的独立性;同时,法院之裁决利于法律秩序之形成,受惠者是社会大众,法院应属公益组织,公益组织面对的问题是外部民主控制和内部官僚控制的冲突和整合问题。

  
  组织社会学通过社会心理层次、组织结构和组织生态的分析层次来诠释组织属性和结构。循此方法,本文尝试侧重从组织结构分析层次的视角探视法院的属性和结构。[3]组织分析层次主要通过描述和解释组织属性和结构,从而获得真实的组织规范结构和行为结构。

  
  一 法院属性与结构的分析

  
  尽管组织社会学从理性系统、自然系统及开放系统等研究视角阐述和解释组织。[4]但组织学家多将组织看作是“一种社会结构即个体所创造的,被用来追求特定目标的协作结构”。[5]组织就是围绕目标,对资源、技术、管理等彼此间关系的制度化配置。法院提供不同于政治和社会组织的公共产品。法院组织属性与结构集高度一致与复杂多样为一体,貌似矛盾的悖论正映现法院组织属性之复杂:(一)法院的二元权力:行政权力与审判权力;(二)法院的异质结构:科层性与平权性;(三) 法院的结构特征:矩阵结构;(四)法院的功能特征:多样性与模糊性;(五)法院的基本要素:角色、理念与权力;(六)法院的管理特征:自治与民主。

  
  (一)法院的二元化权力:审判权力与行政权力

  
  组织目标依靠特定的指令即组织权力去完成实现的。

  
  裁决纠纷、实现正义目标之实现依赖高度专业化的审判活动,审判权力就是由审判人员拥有的对纠纷作出权威决断的一种权力形式,其处理法律事务,帮助维护社会秩序,审判权属于专业权力,审判人员的权威根源于其公认的技术能力,其权力的来源是专业知识和法律,权力主体主要是从事司法决策的审判人员构成的审判组织(独任制或合议庭),其角色特征具有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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