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酒桌上,往往也会有另外一些人,主张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也就是,既然无酒不成宴,那么就不能说大家都别喝了。此时,需要的是将自己和其他人区别出来,做一个分类。比如,常见的分类是,“我是女士”、“我最近血压高”,等等。这样的分类,表明这些人主张的是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
主张“我是女士”的,意思是说,男士应当一个标准,女士则应当另一个标准。只有这样才是公平正义的。这个时候,就怕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女士,而只有一个主张自己是女士所以不喝酒。因为,如果有两个女士,而另外一个喝酒的话,不喝酒的女士,就会发现“我是女士”的理由似乎不能使自己的理由具有正当性,因此就可能失去公平和正义。
主张“我最近血压高”的,意思是说,血压高的人应当一个标准,血压正常的人应当是另一个标准。只有这样才是公平正义的。这个时候,就怕张罗喝酒的人问:你血压多少?160?我比你还高呢!
最不具有说服力的一个理由是:“我酒量不行,不能喝酒。”在酒桌上,我往往是持此种主张的人。因为酒量实在是不给自己做主;同时自己又不是女士,血压也不高。一般来说,持这种主张的人的意思是说,酒量高的人一个标准,酒量低的人一个标准。只有这样才是公平正义的。这种理由其实是非常有道理的。因为酒量可能是天生的,在一定限度之外是无法通过后天努力加以改变的。这在我们法律上往往是一个分类的标准,无论是民事行为能力,还是民事责任能力。比如,一个人天生智力低下,往往会成为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这样规定的理由是:一个人不能因为他自己无法改变的客观情况而受到惩罚。因为,如果按照正常智力要求这些人的话,往往使会这些人面临着结果责任,即只要有结果,就会有责任。而这种导致责任的结果,对于一个正常智力的人来说,是很容易被避免的。但在喝酒的场合,“我酒量不行”这种理由往往不能成为分配中划分类别加以不同对待的理由。原因可能在于,喝酒就是要喝倒,你酒量低早点倒;我们酒量高,晚点倒而已。另外一个可能的原因在于:酒量是不可被观察的,尤其对于第一次喝酒、互相不甚了解的人而言,大家都说自己酒量低,以至于酒量低成了一个互相博弈的手段。只有喝、才知道酒量的高低。而很多场合,喝的目的,就是要分出一个酒量的高低。酒量低的人不能投降。因此,在熟人的场合,一般大家都互相知道酒量的高低,因此,不能喝的人往往可以免于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