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劝酒基于什么样的功利目的,在喝酒以及劝酒的场合下,大家都喝酒会和人们的公平、正义等观念联系在一起。要喝大家都喝,不能大家喝,你不喝,否则对大家不公平。这个时候,公平和正义是一个意思,因此,喝酒的人会感觉到正义在手,因此可以理直气壮;不喝酒的人就会感觉理亏。按照郑成良教授的研究,这种正义属于分配的正义。所谓分配的正义,就是人们在谈论分配的场合可以合理和自然地使用正义与不正义这样的词来表达和交流思想。
在分配的场合,就会有分配的方案问题,比如,是每个人都喝一样的呢?还是我多喝一些,你少喝一些,他呢干脆就一点都不喝。如果都喝的话,我们是每个人都倒着一杯一杯地喝呢,还是每个人放一瓶,各自倒着喝。这就是分配方案。对于任何一种分配方案,人们都可以用公平或者不公平来加以评论。此时,正义的基本语义就是公平,不正义就意味着不公平,而公平就是一视同仁,平等对待。至于是使不同的人(普遍的个人)都被一视同仁地平等对待,还是仅仅使相同的人(分类的个人)才被一视同仁地平等对待,人们在同一事项上或不同事项上会持不同的态度。
前一种态度是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它意味着尽可能地用同一个标准来不加区分地平等对待所有的人,尽可能地避免对人群进行分类。在现代社会中,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的分配就是对所有的人不加区分地实行平等地对待。换言之,规定所有的人不加区分地都享有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的法律制度,就被认为是公平和正义的法律制度;规定某些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而另外一些人不享有生命权、健康权的法律,就被认为是不公平不正义的。
后一种态度是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它意味着首先要按照是否具有某种重要特点来对人群进行划分,把那些在重要特点方面有所不同的人们归入不同的类别或者范畴,然后再根据这种类别或者范畴去实施平等对待的分配。比如,在报酬、待遇等方面的分配就是如此。至于在对人群进行具体分类时,什么因素才是值得关注的“重要特点”,或者说,根据什么标准来对人群加以划分,然后给予不同的待遇,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情景、不同的价值取向的党派、团体或者个人会给出不同的意见,大家争论的焦点一般也发生在这个问题上。[1]因此,人类的不公平感多数都和分类有关。
回到喝酒的问题来。在酒桌上,张罗喝酒的人一般都是要求采取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既然无酒不成宴,既然大家要喝酒,大家就应当一视同仁,要喝多少都喝多少。他认为只有这样才是公平的,正义的。这样的人,往往是海量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