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法治、建设宪政国家再度成为法学界的热门话题,如果我们仅仅注重那些精妙的设计、漂亮的口号及规则语词,而不屑或不愿总结各个不同社会时期、社会阶层和社会区域所积累的相关经验,那预期的再度完全落空就不是危言耸听了。如果能够对此有所意识,也就不枉从故纸堆里重新翻检晚清弹劾军机案作旧事重提了。
【作者简介】
李启成,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近代法研究所研究人员。
【注释】(清)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中华书局1958年,第152页。
《宣示预备立宪先行厘定官制谕》,载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第43~44页。
该文是这样介绍弹劾案的,“时湖南咨议局,以巡抚杨文鼎举办公债,未经交局议决,请资政院核办。资政院据实奏陈,朝旨以该抚未交局议,系属疏漏。既经部议奉旨允准,仍照旧办理。资政院议员,以该抚侵权违法,不加处分,仅以‘疏漏’二字了之,因提出质问,要求军机大臣出席。军机大臣卒不至。院议复质问军机:对于内政外交,是否完全负责。军机大臣以此种问题,须俟内阁成立,方可解决,现在无从答复。适云贵总督令盐斤加价,云南咨议局以未经局议,请院核办。院议以此举如为国家行政,应候中央法令。如为地方行政,应交局议决,具奏请旨。同时广西咨议局因高等巡警学堂限制外籍学生议案,与督抚异议,亦由资政院核办请旨。朝旨命盐政大臣及民政部议奏。资政院以本院议决上奏之案,乃交行政衙门覆核,是以行政机关蹂躏立法机关,实侵夺资政院权限,决议弹劾军机大臣。朝旨乃将前奏依议。院议以军机大臣反覆无责任,弹劾案仍不取消。即以大臣责任不明,难资辅弼,具折上奏,请将军机大臣必须担负责任之处,宣示天下。军机大臣奕劻等,亦奏请开去军机要差。朝旨以军机大臣负责任与不负责任,暨设立责任内阁事宜,朝廷自有权衡,非该院所得擅预,所请着毋庸议。全院大愤,决议继续上奏,奕劻复辞职,温旨慰留。上奏案以根据条件,起草员中彼此异议,卒不成立。”《东方杂志》,第九卷第七号,第23~24页。
参韦庆远等:《清末宪政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434~441页。韦著对于军机案的评价为:“资政院与清廷、立宪派与顽固派之间的矛盾如沸如羹,围绕着权力的明争暗斗,相当尖锐。但是他们又在一共同点上站在一起,即想要想尽办法以遏止革命的爆发。对于革命的极端恐惧和敌视,促使他们虽然互相唳骂不休,但决不会闹到决裂,因为他们都是乘坐在以保留君主政体作为航向的朽烂船只上,谁也不愿这艘破船沉没啊。”对弹劾军机案的过程研究比较深入的是台湾学者张朋园,他用十多页的篇幅登录了议员们在弹劾案中的发言,参张朋园:《立宪派与晚清革命》,台湾商务印书馆1969年,第87~101页。
《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464页。
《出使各国考察政治大臣戴鸿慈等奏请改订全国官制以为立宪预备折》,载《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374页。
《资政院官制草案》,载《东方杂志》,第5卷第12期,临时增刊“宪政初议”,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出版,第13744~13745页。
《御史徐定超请速设议院保护华侨以维人心弥民变折》,载《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603~604页。
《设立资政院派溥伦孙家鼐为总裁并会同军机大臣拟定院章折》,载《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606页。
载《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61~62页。
《资政院章程》,载《大清宣统政纪实录》,第一册,第319~322页;又载《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630~637页。
将资政院和其他国家的议会进行比较,民国学者顾敦鍒将不同处归纳为三方面,其中之一为:凡在大国,未有行一院制,而以钦选议员和民选议员联合组织之者,有之,则自前清资政院始。(顾敦鍒:《中国议会史》,台湾私立东海大学1962年,第37页)
《资政院总裁溥伦等奏资政院成立暨开会日期折》,载《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645~646页。
清代学者赵翼针对军机处的设立,指出,“雍正年间,用兵西北两路,以内阁在太和门外,儤值者多,虑漏泻事机,始设军需房于隆宗门内,选内阁中书之谨密者入直缮写,后名‘军机处’。地近宫廷,便于宣召。为军机大臣者,皆亲臣重臣,于是承旨出政,皆在于此矣。”赵翼:《檐曝杂记》,卷1,清代史料笔记丛刊,中华书局1982年,第1页。
参考郭成康:《雍正密谕浅析——兼及军机处设立的时间》,《清史研究》1998年第1期。
光绪《钦定大清会典》,卷3“办理军机处”。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二号议场速记录》。
朗贝勒,即毓朗,字月华,号余痴,郡王溥煦之子,光宣之际历任内阁学士、步军统领、军咨府大臣、军机大臣,颇为摄政王载沣所倚重,被视为晚清亲贵中的佼佼者。其弟毓盈(字损之)在其所著的《述德笔记》中有篇文字《记余兄往资政院事》记述了毓朗到资政院的前因后果,虽有溢美之词,但大致与《速记录》相合。其中谈及毓朗对立宪的态度为:虽赞同,但反对速立,理由是当时中国“户口未备,学识未足”。甘簃(陈灨一)在《睇向斋秘录》里记载了毓朗会见国会请愿代表的一幕,“贝勒毓朗为军机时,见国会请愿团代表多留学生,怒曰:‘妖党。’人问之,蹙眉曰:‘他们口口声声事实法理,实则无法无天。咱昔年渡东洋考察政治,适学生与蔡钧大起冲突;咱以国家体面攸关,婉劝学生含怒静待解决。向众长揖,盈千累百,竟无一人回答。狂暴放恣,目空一切,言之犹有余痛。试问他们如何够得上做立宪国民。’”(庄建平编:《清末民初政坛百态》,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48~250、435页)。于此皆可见毓朗对立宪及新派人士成堆的资政院的复杂态度。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七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九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十一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十二号议场速记录》。
起因在于宣统二年三月湖南饥民因求抑米价,官兵惨杀激变,行政支出浩大。奉旨巡抚岑春萱开缺,杨文鼎接任湖南巡抚。参宣樊:《政治之因果关系论》,载《东方杂志》,第七年(1910年),第十二期。
《宪政编查馆等奏拟定各省咨议局并议员选举章程折附清单》,载《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676页。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十二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十三号议场速记录》,资政院奏折原文见《东方杂志》,第七年(1910年),第十二期,第105~106页。
李剑农:《中国近百年政治史》,第二册,第159页,蓝天书报合作社1943年。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十三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十五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十六号议场速记录》。
姚光祖:《清末资政院之研究》,“国立”台湾政治大学政治研究所硕士论文,1977年,第150页。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二十号议场速记录》。
李家驹对于两道谕旨的解释为,鉴于中国当时的政治制度与欧美日本等立宪国家有不同之处,故谕旨的处置不会完全相同,但军机处仍然明白“资政院究竟是独立机关,不能在此机关上再有一个议决机关,更不能以独立机关议决之后再交行政衙门议复,致与资政院院章不符。不过前天广西、云南两件事与盐政处、民政部现行章程原有关系,具奏时既未将全案声叙,所以上谕文内用‘察核’二字,是察核这两件事体与盐政处、民政部的章程是否相符,并非察核资政院议决之事非。”《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二十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二十一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二十四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二十六号议场速记录》。
该硃谕原文为“军机大臣庆亲王奕劻等奏才力竭蹶,无补时艰,恳恩开去军机大臣要差一折,披览均悉,该大臣等尽心辅弼朝廷,自能洞鉴。既属受恩深重,不应渎请。所请开去军机大臣等处,著不准行。”《政治官报》,第39册,宣统二年十一月十八日,硃谕,第290页。
《政治官报》,第39册,宣统二年十一月十八日,硃谕,第290页。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二十七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二十八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二十九号议场速记录》。
《时报》,宣统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谕旨”,第一版。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三十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之一反一覆》,载《时报》,宣统二年十二月四日,第二版。
《时报》,宣统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专电”,第二版。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三十一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三十二号议场速记录》。
《时报》,宣统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专电”,第二版。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三十三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三十四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三十六号议场速记录》。
宣樊:《政治之因果关系论》,载《东方杂志》,第七年(1910年),第十二期。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三十三号议场速记录》。
当时有些来华的外国人都意识到这个问题,如一个旁听了资政院审查湖南公债案的会议之后即评论道,“资政院议员们表现了他们无上独立的精神及其尊严的权力感,此实使清廷及观察家大感惊奇。”张朋园:《立宪派与辛亥革命》,第102页。
陶保霖:《论新内阁官制》,载氏著《惺存遗著》,卷一,商务印书馆1922年,第24~30页。
(美)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应奇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5页。
《论莱阳民变事》,《国风报》,1910年第18期。
宋教仁:《希望立宪者其失望矣》,1911年7月9日,载《宋教仁集》,上册,第255页。
毛泽东于1940年2月20日在延安召开宪政促进会成立大会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