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军机处毕竟是专制政体下的衙门,有些立宪人士还将希望寄托在责任内阁上面,那弹劾军机案直接促进了责任内阁的出台,且弹劾案还深深影响了责任内阁的性质。关于设立责任内阁与弹劾军机案的关系,时任议员的陶保霖分析得非常清楚,“此时军机大臣均为先朝所遗,故上下所期望,遂有仅仅书谕查案为不满足之感,因是而宣统二年,资政院开院,遂发生军机大臣须负责任问题,因此问题实生今日之新内阁,故军机处等之裁撤,可谓由于不负责任,而新内阁之成立,实在于能负责任。”由于朝廷在弹劾案中发现了资政院站在其对立面,对之产生了戒心,[54]遂尤其倚重行政权力。为了在法律上提高内阁的地位,《新内阁官制折》有“参仿德日两国国务大臣所负责任,用对于君上主义,任免黜陟,君上皆得自由,与英法之注重议院者不同”的规定,意味着议院一旦议决不信任内阁案,内阁大臣不能不辞职,故预为地步,使将来议院纵反对内阁,而内阁犹可依君主以自固。[55]光有法律规定扩大内阁权力、稳固内阁地位还不够,最关键的还要新成立的责任内阁一定掌握在自己人手里,所以皇族内阁的出现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了。到皇族内阁成立,朝廷“伪立宪”真相大白,很多立宪人士认识到与清朝廷谈立宪无异与虎谋皮,遂加入革命阵营,寄望于共和立宪了。
通过立宪来建立宪政国家虽然有望导致国家的强大,免于民族危亡,清朝廷正是基于此种考虑来实行宪政的,但这只是立宪所能发挥的功用之一,而立宪的本质却在于“对国家的强制性权力进行约束”。[56]通过分权以实现权力之间的制约是对国家强制性权力进行约束的主要手段。所以宪政是与专断性或垄断性的权力运作在根本上是相悖的。尽管清朝廷希望通过立宪来“救亡”,但其前提是稳固皇权,保持皇权的至高无上。如果作为“救亡”手段的立宪直接威胁到这一点,那就不是“救亡”,而是自取灭亡。故清朝廷主持的“立宪”不可能是合于约束权力含义上的立宪,而后者则是当时立宪人士所主张的,因此从立宪人士的预期来看,清朝廷的立宪则是“假立宪之名,行专制之实”。清朝廷希望借立宪收揽民心结果却丧失了民心,立宪人士希望清朝廷真立宪却最终是伪立宪。这种预期普遍落空的现象引起了时人的注意。如有记者指出,“夫我国今日所谋之新政,固行之东西文明诸国,致治安而著大效也;然移用于我国,则反以速亡而招乱”[57]其根本原因在于东西文明国有约束权力的立宪机制,而晚清乃至整个近代中国,在专制政体和各种专制余孽的影响下,权力是垄断性的,其行使是恣意的。作为革命者的宋教仁当时对此点即有超出立宪派的清醒认识,“立宪者,决非现政府之所得成者也;现政府之所谓立宪,伪也,不过欲假之以实行专制者也;其所以设资政院,立内阁,非以立宪国之立法机关与责任政府视之者也,故其所以对付资政院之权限与内阁之组织者,亦不得责以立宪之原则者也。”[58]晚清弹劾军机案的草草收场,乃至中国长期以来的存在的各种“伪立宪”都与这种权力专断为特征的权力运作有必然联系。
众所周知,近代中国产生了诸多高质量的宪法文本,学者们也殚精竭虑,制作了种类繁多的宪法草案,都希望能够设计出尽可能科学、严密的规则体系,将恣意行使的专制权力纳入有所约束的法治框架,建设真正的宪政国家,以实现保障民权和民族自强这个双重目标。但不幸的是,这些纸面上的宪法和宪草无一例外被当政者玩弄于股掌之间,成为其以争取民心宣示其政权的合法性的遮羞布。毛泽东将此类现象精炼地归纳为“宪政两面派”,即“嘴里一套,口里又是一套……他们口里的宪政,不过是‘挂羊头卖狗肉’。”其结果就是“多年以前,我们就听到过宪政的名词,但是至今不见宪政的影子。”[59]为什么会如此呢?不管是君主立宪,还是共和立宪,都是要达致一种宪政秩序。借用哈耶克的思路,真正有生命力的秩序是通过一次次的实践自生自发形成的,而非政治家或学者刻意设计出来的。近代中国的宪政运动一直沉湎于各式“精确设计”:是一次宪政运动之后推倒重来的再一轮“新”宪政运动,而非注意于宪政实践的经验累积;是注重于形式的“新”,而非其可行与否的慎密论证;追求的是革命之后的断裂,而忽视了改良之下的社会延续。
通过考察晚清弹劾军机案,发现在资政院、军机处和朝廷三个机构之间,尽管其性质迥异,但他们论证其主张的根据都集中于两点:一是传统的君权神圣,一是来自于东西方文明国的立宪原则。弹劾军机案以及围绕它进行的论辨对中国近代宪政的开创意义主要在于立宪原则作为合法性根据这点上。考察三机构之间的文字往来,发现:资政院一直以立宪原则立论,来对院章所规定的该院权限做扩大解释,以“不负责任”直接发起军机弹劾,酝酿本院解散等等。军机和朝廷也多次在书面表示要尊重立宪原则和精神,尊重钦定宪法大纲,尊重资政院的国会预备地位,军机在被弹劾后先发制人,主动请辞,就形式而言,也是符合立宪原则的。只是到了弹劾的最后关头,朝廷才祭起皇权神圣的大旗,但还要顾忌立宪原则,只能将资政院的折子留中,采取冷处理的方式。我们可以思考,如果没有朝廷对立宪原则的有限尊重,又何能有弹劾案的发生?通过分析,我们看到立宪原则在当时已经成为国家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假以时日,未必不能在社会上生根发芽。这应该是晚清君宪给近代中国宪政留下的一个亮点,也是近代中国立宪经验累积的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