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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视角下的中国足球职业联赛

  
  4 结语

  
  既然中国足球职业联赛毫无疑问已成为一项经济产业,就应该按照经济产业的规律去运行,按照经济产业的本质去管理,同样也应遵守有关的市场竞争法律规范。通过上文对俱乐部迁移、电视转播权买卖、俱乐部关联关系、球员转会等争议与问题进行的分析,可以发现,以《反垄断法》来规制中国足球职业联赛中的种种垄断现象确有其必要性。以中国足协为首的联赛管理者必须对其目前实施的各种具有限制竞争性的规则做出切实的修改,才能通过《反垄断法》的审查。然而必须指出的是,鉴于《体育法》第31条赋予了中国足协负责全国性足球赛事组织工作的法定的、排他的权力,因此从根本上改革目前中国足球职业联赛管理体制的弊端的任务则已远非《反垄断法》所能承受。

【作者简介】
裴洋(1976-),男,湖北武汉人,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体育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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