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尽管很多中国足球俱乐部与球员的工作合同是一年一签,但是根据《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定》第17条的规定,原俱乐部拥有优先签约权。而且即使续约不成,俱乐部也会为球员标上一个转会价格然后将其推向市场。如果俱乐部不想让这名球员流失,那么俱乐部就会标出一个相对较高的价位来吓走潜在买家。每年足球联赛的转会期里,围绕着球员转会费的讨价还价都会耗费俱乐部大量的精力,甚至出现球员自掏腰包补齐两家俱乐部间差价的咄咄怪事[17],还有的球员则希望用退役的方式抗争俱乐部之间违背球员意愿的强买强卖。[18]
因此笔者认为,合同到期球员的转会费制度应被取消,代之以更为自由的转会制度。
3.4.2.3 “限薪令”
1994年足球职业化改革之初,顶级球员月工资只有3000元左右,加上补贴和奖金年收入大致也不到10万元。而到了1998年,每个俱乐部里年薪超过百万的球员竟高达半数。球员收入非正常的迅猛增长引起了外界关注。1999年,中国足协第一次发布了“限薪令”,明确规定球员的月薪不能超过1.2万元,联赛中胜一场的奖金不得超过40万元。这样算来球员的平均年薪应该不到60万元人民币。尽管如此,为了追逐或者挽留优秀球员,各俱乐部还是想方设法施展金钱攻势。有的俱乐部为了能够使某优秀球员加盟,不仅要支付高额的转会费,还要付出一笔价格不菲的签字费并承诺高额年薪。这就使整个职业联赛球员收入基数不断提高,球员们的工资收入也居高不下。随着中超联赛的到来,中国足协修改了“限薪令”,不再对球员的个人收入做出明确的数额限制,而是转而对俱乐部的工资总额加以限制:“每个俱乐部全年发放的工资、奖金总额不超过全年经营收入的55%”。中国足协认为,“55%”是俱乐部盈利或亏损的临界线,而这是足协在考察了国际职业足球俱乐部及职业体育发展的总体现实和平均数据后得出的结论。[19]
近几年来,中国足协的“限薪令”已得到越来越多的俱乐部的切实响应,降薪成为俱乐部普遍采取的措施,职业球员的收入因此大幅下降,多数球员的年收入在30万-100万人民币之间。2006年,中国足协再次下发了关于限薪的文件,严格限定了球员的最高年薪不得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对于中国足协制定并屡次予以修改的“限薪令”,从
反垄断法角度进行考虑可以发现以下问题。
首先,对球员工资予以一定限制是必要的。在俱乐部普遍无法承受越来越高的球员工资的情况下,整个联赛确实存在着“崩盘”的可能性。因此,笔者认为,为了俱乐部间的竞争平衡、各俱乐部的财政健康和职业联赛的未来发展,对球员过高的工资给予一定限制是合理的。
其次,对球员工资给予具体数额上的限制属于违反
反垄断法的行为,而对俱乐部的工资总额进行限制则有可能通过
反垄断法的审查。球员个人的工资数额是其自身劳动力价值的体现,高水平球员理应获得更高的工资,中国足协在没有任何客观、合理依据的情况下为球员设置最高工资额是对球员利益的侵犯,也是对俱乐部之间在招募优秀球员上的竞争的限制,属于
《反垄断法》第
13条下的“固定价格”协议。这一制度的初衷尽管是良好的,但其负面影响过大,况且还有比它的限制性更小的措施可供实施,因此不能根据
《反垄断法》第
15条得到豁免。笔者认为,中国足协对俱乐部工资总额进行限制的规定,即类似“工资帽”的制度,就属于比直接设置球员最高工资额的限制性更小的措施。这一标准一方面直接和俱乐部经营状况的健康标准相挂钩,有利于促使俱乐部采取理性的经营行为,另一方面对球员获取经济利益的能力造成的限制仅仅是间接的,因此可以获得
《反垄断法》第15所规定的豁免。
再次,如果“限薪令”对球员工资的下限做出规定,该规定应能通过
反垄断法的审查。事实上,近年来随着俱乐部普遍采取降薪措施,不少职业球员的收入已经难以维持其生计。比如在不少球队,年轻队员或是替补队员的月工资可能只有两三千元,最低的只有1500元左右(税前)甚至更少。如果打不上比赛,即便是球队赢球了,奖金也分得很少(比如只有500元)。那么,这些队员的年收入也只有不到2万元。由于足球运动员的运动寿命有限,再加上不可避免可能会遇到伤病等原因,因此在中国足坛,大部分队员还是有后顾之忧的。[20]据此,笔者认为,如果中国足协如果有朝一日对球员工资的下限做出规定,那么该规定将有助于保障低收入球员的利益,从另一个角度促进了职业联赛的稳定性。因此有关球员工资下限的规定对竞争的促进作用远大于其限制作用,从而不构成限制竞争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