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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视角下的中国足球职业联赛

  
  3.3.2 对“实德系”问题的评价

  
  笔者认为,禁止参加同一赛事的俱乐部间存在关联关系的规则虽然表面上对投资者进入市场造成了阻碍,但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比赛的纯洁性和结果的真实性,没有这样的限制,体育比赛根本无法正常组织,因此构成了一条“内在规则”,从而不属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对象。由此看来,中国足协要求四川冠城俱乐部从大连实德剥离的决定是合理合法的,应该得到支持。

  
  但应该注意的是,中国足协同时也要求大连实德同大连赛德龙等其他非甲A球队脱离关系,这就值得商榷了。因为尽管保持比赛的纯洁性与结果的真实性是禁止俱乐部关联关系的合法理由,但为达到该目的而制定的规则还应符合相称性的要求才能通过反垄断法的审查。大连实德与大连赛德龙两家俱乐部虽然存在关联关系,但甲A与甲B联赛是完全不同层次的比赛,上述两家俱乐部之间也不可能在相互间进行比赛或相互串通从而对比赛的纯洁性与结果的真实性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命令二者脱离关系已经超出了达到其目的的必要限度,构成了对投资者竞争的不合理限制,是应该被《反垄断法》禁止的横向协议。令人遗憾的是,最新版的《中国足球协会章程》(2005年版)在其第48条第4款仍规定“任何情况下为确保比赛的完整和公平性不受到破坏,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包括控股公司和子公司),不能以任何手段和方法同时控制一家以上俱乐部、拥有一家以上俱乐部的股权或对一家以上俱乐部的决策足以产生重大影响,违者将受到本会的严厉处罚”。笔者认为,这一条款武断地禁止任何俱乐部之间的关联关系是不必要的,除非进行修改从而将禁止关联关系的范围限定在同一赛事当中,否则依据《反垄断法》应被认定为无效。

  
  3.4 球员转会

  
  3.4.1 中国足球职业化以来球员转会概况

  
  1995年1月1日,中国足球职业联赛的球员转会制度正式开始实施。到2008年,球员转会制度已经实行了13年,转会球员人数从当初的30人猛增到后来的数百人,转会价格也由当年最高的66万到如今涨价近10倍。

  
  根据中国足协的规定,转会分为国内球员的转会与国外球员的转会两种。国内转会球员的年龄必须在26周岁以上且为原俱乐部已效力5年以上,否则俱乐部有权拒绝其转会要求;球员转会,买方俱乐部应支付转会费;每支俱乐部每个赛季最多可引进5名国内球员;转会采取“倒摘牌”制度,即将各俱乐部允许挂牌投入转会市场的球员集中起来,由各俱乐部按照上一赛季联赛排名由低到高依次挑选自己看中的球员。国外球员采取自由转会的方式,由俱乐部直接与球员接洽,每支俱乐部可拥有3名外籍球员。2003年,中国足协开始改革国内转会制度,即在原来的“倒摘牌”制度的基础上,引入自由转会制度,但每支俱乐部只能在转会球员名单中自由签约一名球员。2004年底中国足协对转会制度做出了重大调整,“倒摘牌”制度被彻底废除,每家俱乐部获得3个自由转会名额。

  
  与此同时,为了遏制俱乐部竞相提高球员工资以吸引优秀球员的趋势,中国足协还制定了“限薪令”等措施。

  
  3.4.2 对几项重要制度的分析

  
  3.4.2.1 “倒摘牌”

  
  中国足协出台“倒摘牌”制度的本意是为了在各俱乐部之间更合理地分配球员,防止出现财大气粗的俱乐部垄断优秀球员的局面,维持俱乐部之间的实力均衡。“倒摘牌”制度从其形式上看是借鉴了美国职业体育联盟的选秀制度,然而二者之间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选秀制度只适用于新加入联盟的球员,其范围较小;而我国的“倒摘牌”制度却适用于所有球员的流转,受其支配的球员人数众多。因此,二者对球员流转造成的限制性影响程度是有很大不同的。“倒摘牌”制度完全忽视了买卖双方俱乐部及球员的自身意愿。摘牌大会上常发生这样的事情:摘牌顺序在前的俱乐部摘走了本想去另一顺序在后的俱乐部的球员,而后一俱乐部只得退而求其次,摘下一名他们并不很欣赏的球员。这样的“不美满婚姻”,每年都会发生好些。因此笔者认为,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来看,“倒摘牌”制度构成了俱乐部间达成的旨在限制对球员竞争的协议,这一协议具有的反竞争效果超过了其促进竞争的一面,应被认定为违反了反垄断法

  
  3.4.2.2 “转会费”

  
  目前中国足球职业联赛仍然实行着转会费制度。根据《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定》第18条的规定,球员转会,无论其与原俱乐部的合同是否到期,都应由接收俱乐部向原俱乐部或培训单位支付转会费或培训费,除非双方协商可以不支付转会费或培训费,转会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但“转会费”的合法性却值得怀疑。首先从民法角度讲,合同自由在我国《合同法》第4条明文做了规定,就是当事人享受合同自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不得干预,而转会费就是对他的限制。其次,从劳动法的角度上看,球员也属于劳动者,我国《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这意味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同解除之后就不应再受用人单位的约束,可以自由选择新的单位,球员作为劳动者当然也应该拥有这项权利。《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要是严格遵守这一条,那么球员只需提前30天通知俱乐部就可以解除合同,然后寻找另一家愿意接纳自己的俱乐部。[16]从反垄断法角度来看,转会费也构成了对球员出卖劳动力自由和俱乐部在劳动力市场竞争的不合理限制。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讲,转会费都是不合法的。但或许是由于这项制度由来已久,而且一直是世界各国足球界的通行作法,加之中国仍恪守法律不干预体育界事务的传统观念,转会费制度直到今天仍然“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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