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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视角下的中国足球职业联赛

  
  借鉴美国职业体育联盟实施俱乐部迁移规则的经验来审视这两起俱乐部迁移事件,笔者认为,尽管对俱乐部自身利益来说都有改善作用,但对于整个职业联赛的影响却是截然不同的。国力队从陕西迁往黑龙江,使得整个西北地区出现了高水平足球队的真空,广大球迷无法欣赏到高水平比赛;而其迁移目标黑龙江已处于中国足球水平最高、职业球队最密集的东北地区(大连、沈阳、长春等城市都拥有超级联赛球队和甲级联赛球队)。因此对于职业足球联赛这项产品的长远生产与销售来说,这次迁移是弊大于利。反观国际队从上海迁往西安,是从一个已经过度饱和的市场撤出而去填补一个处于真空状态的市场,上海的球市及上海球迷的利益因为该市还有两支高水平球队而不会受到显著影响,而西安乃至整个西部地区的球迷利益则得到了改善。因此国际队的迁移不仅对能满足自己的利益需求,也有利于职业足球联赛的整体利益,总体来说是利大于弊。可以设想,如果将来中国足球职业联赛也实施类似美国职业体育联盟那样的俱乐部迁移限制规则,恐怕上述国际队的迁移得到批准的几率较大,而国力队的迁移还需要得到进一步考查。再进一步说,如果因国力队的迁移申请未获批准而引起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话,那么执法机构应适用合理分析规则,从该迁移促进竞争的方面和限制竞争的方面来对中国足协的规则进行权衡比较,然后做出决定。而职业足球联赛的迁移规则本身只要符合客观、公开、透明等标准,就不应被看作是中国足协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或是限制竞争的横向协议。

  
  3.2 电视转播权买卖

  
  3.2.1 中国足球职业联赛转播权买卖概况

  
  在中国足球职业化改革以前,电视台无须支付任何代价就能转播足球比赛,这是长期以来的行业惯例。足球职业化改革开始后,比赛转播权的开发逐渐为中国足协和各俱乐部重视起来。1994年,中国足协与中央电视台签订了1994-1998年共5年的甲A联赛转播权协议,规定央视每转播一场比赛,给予中国足协2分钟的广告时段作为补偿。

  
  2002年,中国足协对甲A联赛转播权的市场开发进行了重大改革:首先,中国足协对转播权统一经营,各俱乐部不得自行出售自己主场比赛的转播权;第二,将转播权具体分为比赛现场直播、赛事精彩集锦和现场报道三项,分别出售;第三,对地方电视台的比赛信号使用加强了管制。[12]甲A联赛转播权价格直线上升。

  
  2004年至今,中国足球环境日益恶化,球迷越来越多地远离赛场,中超收视率一路下跌。与此同时,中超联赛转播权还受到“中国之队”电视转播权和国外高水平足球联赛转播权的双重压力,可以说中超联赛转播权已经从过去的“香饽饽”变成了一块“鸡肋”。2007年,文广集团又以7000万人民币的价格从中超公司手中买到了未来5年的中超联赛转播权,而中央电视台也以6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获得了2007年中超联赛的转播权。

  
  3.2.2 中国足球联赛转播权买卖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分析

  
  3.2.2.1 对转播权的归属认识不清

  
  《中国足球协会章程》(2005年版)第49条规定“本会为中国足球运动的管理机构,是本会管辖的各项赛事所产生的所有权利的最初所有者。这些权利包括各种财务权利,视听和广播录制、复制和播放版权,多媒体版权,市场开发和推广权利以及无形资产如徽章和版权等……”。该条强调中国足协是其所管辖的各项赛事(当然包括了足球联赛)的所有权利的最初所有者,并以列举的方式对“所有权利”进行了详细解释。从这一列举事项来看,尽管没有明确使用“转播权”的字眼,但“各种财务权利”和“视听和广播录制”的用法显然已经将转播权包括在内。另外,根据以前中国足协制定的《全国足球甲级队联赛章程》第22条的规定,“联赛电视转播所有权归属中国足球协会,全国性电视转播,境外电视转播由中国足球协会负责转让。各赛区电视转播,由中国足球协会授权主场俱乐部向当地电视机构转让”。从字面上看,中国足协认为自己是转播权的所有人,各俱乐部即使在实际上出售自己主场比赛的转播权,也并非因其拥有转播权,而是来自于中国足协的授权。然而,中国足协自封的转播权所有人地位却是值得怀疑的。首先,在绝大多数欧洲足球强国,足球比赛的转播权属于各俱乐部已被立法或法院判决的所承认,足球协会或联合会至多只具有转播权的共同所有人的地位。[13]其次,同中国足协无论市场开发情况如何,总能提取各俱乐部上缴的分成的“旱涝保收”状况相比,各俱乐部在职业足球联赛运行中的投入了巨大的财力、物力与人力,并承担了大得多的风险,因此更有理由成为转播权的所有人。

  
  尽管如此,与欧洲国家不同的是,实践上目前尚没有发生中国足协、各俱乐部以及电视台之间在转播权归属上的激烈争议。特别是各俱乐部对中国足协规定自己是转播权所有人以至收回俱乐部单独开发主场比赛转播权的行为都很少公开提出异议,究其原因,笔者认为首先是目前中国的经济水平还比较低,足球联赛的吸引力不够,加上付费电视事业不够发达,使得转播权本身价值尚未达到能引起各俱乐部足够重视的程度。无论转播权是俱乐部的还是中国足协的,除了少数几支实力较强或经营较好的球队之外,出售转播权的所得分到俱乐部手中差距都不会太大,这就使得各俱乐部对转播权归属问题不甚关心。其次,确有一些俱乐部由于地处不发达地区、本身水平不高,其比赛的转播权几乎无人问津,如果没有中国足协集中出售则很难改善这一困境。再次,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地方政府常常对本地俱乐部出售电视转播权的市场行为进行行政干预,因此有些俱乐部希望将转播权上交中国足协,以省去不小的麻烦。这些情况,使得目前由中国足协统一出售转播权的垄断行为在客观上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是,随着今后上述几个制约转播权价值的因素得到逐步改善,相信对转播权归属的重新认识和争夺将是不可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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