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视角下的中国足球职业联赛
裴洋
【全文】
从中国足球甲A联赛到中国足球超级联赛,中国足球始终牵动着国人的心。职业联赛中爆发的种种争议,屡屡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争论,其中有关中国足球搞“垄断”的声音不时传出,一时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
《反垄断法》),该法自2008年8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笔者在此拟从
反垄断法的理论出发,运用
《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对中国足球职业联赛的有关实践进行剖析,以辨明其“垄断”之实,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从结构上看,
《反垄断法》分为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和附则等8章,共计57条。
《反垄断法》第
3条对该法所规定的垄断行为做了概括,即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三种。
1.1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1.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第
17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如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等。
《反垄断法》第
18条和第
19条还对如何认定市场经营者的支配地位做出了规定。
1.3 经营者集中
根据
《反垄断法》第
20条的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第一,经营者合并;第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份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第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1.4 行政垄断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鉴于在我国市场经济运行中普遍存在的行政垄断现象,
《反垄断法》首先在其“总则”部分的第
8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继而在第5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专门对行政垄断的具体方式做了概括,其中第
36条和第
37条明文禁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或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