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法律决定与法律说理的影响
法律决定是指警察机关根据案件的事实情况,依照法律规定所做出的处理结果。对案件做出的是否违法的定性,是否立案的决定,以及行政调解或行政处罚的处理结果等都属于法律决定的范畴,如前所述这些都要受到民间法的影响。
法律说理是指“国家机关就自己所作的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决定,所提供的证成其决定正确与否的相关观点。”[24]法律说理在法律适用中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这主要是因为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既依赖于国家执法机关对法律决定的强力推行,也依赖于人们对法律决定的自动认可或接受。特别是在现代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建立在信任与沟通、服务与合作基础上的执法活动效果会更好。“在现代行政权基本上是在自由裁量性质的情况下,要使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能够为社会一般人和行政相对人所接受,行政行为仅仅符合合法性的要求是显然不够的,因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解决了以力服人的问题,没有解决以理服人的问题,后者的问题能否解决取决于行政主体是否就作出的行政行为向行政相对人说明理由。”[25]说明理由必须拿出理由,而民间法中的很多内容常常就是理解法律决定的重要理由。
5、对乡土社会与市民社会的影响
人们关注民间法对社会的影响,更多地是把目光投向乡土社会,固然在乡土社会民间法的文化土壤更为深厚,但生活在市民社会中人们同样或直接或间接地受到民间法的影响。传统礼俗社会中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在我国的城镇居民中仍然具有十分深厚的基础。在市民社会的执法中,无论是执法人员作出处理决定还是公民接受、认可这一处理决定也常常能够找到民间法的影子。
6、对少数民族地区与非少数民族地区的影响
少数民族的习惯法承载着该民族的道德观念、民族情感和文化底蕴,在本区域本民族具有深厚的生存土壤,人们往往会有意识地以其为参照系来指导自己的行为,维护自己的权利。少数民族习惯法保障的权利来自于少数民族自身的生存环境、生活方式以及历史文化传统,改变其习惯无疑于剥夺其生存权利。如果少数民族地区的习惯法得不到国家的承认,少数民族普遍的、最基本的行为,都有可能非法,少数民族成员将始终处于一种不确定、不稳定的诚惶之中,社会稳定和发展无从谈起。[26] 因而,少数民族习惯法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警察执法活动影响十分明确,而且在很多方面国家法也不得不为其让步。同时,在非少数民族地区,民间法对警察执法活动的影响也是非常重要的,如上述分析,不论在事实认定方面、在法律适用方面,还是在执法裁量、法律说理方面都会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
(二)影响方式
民间法影响警察执法的方式可以从其进入执法活动的方式和在执法结果中的表现方式反映出来。
1、进入执法活动的方式
民间法影响警察执法的进入方式主要有积极和消极两种。积极方式主要指民间法被执法者有意识、有目的地主动采用到案件的处理中。特别是在中国的乡土社会中,宗法、风俗、礼仪有着极为深厚的历史传统和广泛的基础,而这些传统观念和行为方式经过千百年来的沉淀和积累,已经深深地融入了人们的思想和血脉当中,成为思维和行为模式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29] 在执法活动中,首先进入执法人员视野的便是传统观念和长期积累形成的行为模式。在对案件进行调解时,这些民间法就常常成为调解的直接依据;在很多执法活动中,民间法虽然不是直接的依据,但执法人员通常会以民间法为标准对案件进行定性并初步确定处理结果,而后在根据该结论寻找适合的法律依据处理案件,此时,对案件的处理虽然名为国家法但实为民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