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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法对警察执法的影响

  
  作为执法活动的主体—警察,通常也会选择人们易于接受的规范为依据来执法,以增强执法效果,提高执法效率;而公民则通常会选择最能使其利益最大化的规范作为评判警察执法结果的正当与否。此时,人们考虑问题的重心并非是国家法和民间法哪个更具有权威性,或哪个更符合国家的立场?而是哪个更有利于社会矛盾的有效处理,或对违法者的制裁更容易让人接受,尽管,很多时候依照民间法做出的执法结论仍需要依靠国家法的权威强力推行。

  
  二、民间法影响警察执法的范围及方式

  
  如果深入到具体的执法活动做更深入地探究,我们就会发现民间法对警察执法活动的影响范围十分广泛,普遍存在于日常的执法活动中。同时民间法内容及其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决定了其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作用方式的复杂性。

  
  (一)影响范围

  
  民间法影响警察执法活动既可能发生在执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也可能发生在对不同性质案件的处理中;既可能发生在不同的执法行为中,也可能发生在不同的执法内容中;既可能发生在不同属性的社会范畴内,也可能发生在不同民族居住的地区内。

  
  1、对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影响

  
  同一个行为或事件从不同角度或者依据不同的标准来看,就会呈现出不同的性质。有的行为从国家法的角度讲它可能是明显违法的,但从民间习惯风俗讲可能是正当的;有的行为从民间伦理道德讲是一种“十恶不赦”的,但从国家法律讲又可能不违法。就是对某一行为在性质认定上国家法和民间法并无实质性的差异,但在程度上却又可能表现出不同。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对事实的不同认定必然影响到对法律的不同适用。

  
  2、对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影响

  
  尽管民间法对警察行政执法的影响,既可表现在事实的认定中也可表现在法律的适用上,特别是在对行政案件进行调解时[①],民间法更是堂而皇之的进入警察执法的视野中。

  
  而在刑事执法活动中,我国通行的理论一般是不允许调解和私了的,而且警察机关也无最终处理的权力。但在实践中,绝大部分的刑事案件是经过警察机关的筛选后才进入到诉讼渠道的,因为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大部分刑事案件是否立案,是由警察机关掌握的。尽管法律规定符合立案条件的警察机关必须立案并开展侦查,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标准是“有犯罪事实发生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对于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以及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警察机关有很大的自由裁量余地,而在裁量中民间法的很多内容必然会成为其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

  
  3、对行政调解与行政处罚的影响

  
  依照行政法的理论和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警察机关的行政执法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表现出来,但使用最频繁的却是行政调解和行政处罚。“公安调解的数量繁多、种类广泛。仅仅就公安派出所接处警的数量而言,调解纠纷数占到全部接出警数的1/3以上,并远远超过任何其他接处警数量。”[23] 调解的基本工作方法是“摆事实讲道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其中不管是“事实”还是“道理”,不管是“情”还是“理”,都与民间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行政处罚中,对违法事实性质及危害后果的认定中,以及在适用法律的自由裁量中也都可以找到民间法的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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