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法对警察执法的影响
The Influence of civil Law on the Law Execution of Police
卢建军
【摘要】不管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民间法都应当在警察执法中发挥重要作用。民间法影响警察执法活动的范围很广泛、方式也很复杂。在执法时,警察应当准确把握法治的精神意蕴,正确处理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既要切实保障国家法的权威又要充分吸收民间法的合理因素,以保证执法的有效性。
【关键词】民间法;警察;执法
【全文】
随着人们对法治认识的更加深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民间法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扮演的重要角色,并逐步认识到民间法在维持社会秩序、解决民间纠纷以及实现社会正义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法治并不意味着国家可以通过法律覆盖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法治国家“实现正义”已经从现代初期的单一依赖司法走向了以各种替代性方式追求多元化正义的时代,“依据民间规范的社会治理和纠纷解决不仅作为一种客观事实,而且作为一种基本治理方式已经得到社会的认同。”[1]
以往人们对民间法的关注主要集中在私法领域和司法领域,而对民间法在公法领域中的意义和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影响并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事实上,处理私法关系,有效解决民间纠纷是法治的内容,但正确处理公法关系,保证国家行政执法权有效行使,更是法治的重心之一。而且“行政执法,在当代社会越来越成为法实现的重要形式。但是越权与缺位、执法人员素质和与社会沟通的短路而导致的非人性化问题造成了一个又一个我们不愿意看到的人权惨剧。”[2]这就要求我们更应当以民间法的视角来关注行政执法。在国家行政执法体系中,警察执法又是最为典型、最为特殊的一种。在国家行政权力体系中,警察机关行使的权力范围较为广泛,性质最为严重,与公民生活的联系也最为密切,它不仅是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重要手段,也常常是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便利工具。因而,从最具行政执法代表性的警察执法活动的视角,考察民间法对行政机关执法情况的影响,可以使我们更加准确地把握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现状,进而真正促进我国依法治国的顺利进行。
一、民间法影响警察执法的理论和实践依据
尽管在我国,受国家主义一元论法律观的支配,国家法对民间法进行了全方位的“格式化”以期依靠国家法全面实现理想中的社会秩序。然而,“在现实社会中,乡民依然偏好用‘民间法’来解决问题。这是因为民间法是乡民在长期的反复博弈中沿习积累下来的,它更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也更为乡民所认同遵守。”[3]同时也因为它是“一个社会法律秩序中真实和重要的一部分,甚至是比国家法更真实,而且在某些方面更重要的一部分。”[4]
特别是在国家法自身存在供给不足、路径不畅、成本太大、预期不明等缺陷的情况下,很多国家制定的法律只是看上去漂亮的“间架性结构”,实践中起不了多大的作用。可“民间规范作为源自民间的制度事实,其最大特点就是提供了人们对该规范的自觉遵循和信仰恪守。任何权利保障,皆以主体对该权利的自觉认同为前提,否则,权利只是一种制度性宣言,而无法构造流动的制度事实;只有死的规则形式,而无法变成活动的实路经验。”[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