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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侵权法律适用与立法补全之探讨

  
  刑法不是万能的,刑法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打击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可能侵犯个人自由而导致在价值多元的社会里顾此失彼。因此,出入人罪之事当特别慎重。将人肉搜索行为在刑法中规范,也不符合刑法的谦益性原则,就目前来看,人肉搜索还远远没有达到用刑法来调整的程度。如黑社会犯罪,如果入罪的标准过低,就容易侵犯结社自由;政治性犯罪入罪的标准过低,容易侵犯政治权利。动辄用入罪的方法打击那些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显然误解了刑法作为社会秩序最后一道屏障的作用,这让我们想起了古代的“弃灰于市罪”和1997年以前曾经有过的“流氓罪”。从我国目前立法实际出发,适用《侵权责任法》来规范人肉搜索是比较切实可行的。

  
  4、网络侵权证据保全亟需司法解释明确化

  
  网络侵权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实施起来更加廉价、简单和隐蔽,不但给查处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也给权利人的取证和法院审判工作带来了不小的难题。有法官提醒:权利人在发现网络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要及时搜集、保存对方侵权的证据。但由于网络和电子证据的专业性较强,当事人往往对证据保全和法院调查证据的标准认识不清,导致证据保全不全面、不完整。

  
  《民事诉讼法》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法》36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但是笔者以为该两项立法虽然可以为“人肉搜索”受害者举证提供法律依据,但是公证费用过高却是不争事实,根据《上海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规定,对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 每件收费1000元,对于受害者来说又是一个不小的负担。笔者认为,最高院应该立足于网络侵权频发的现状,加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让被侵权人的权益能够更加充足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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