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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A下救济与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完善

  
  (2)向审计署投诉。根据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法,供应商不服质疑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审计署投诉。当然也可以不经采购机构质疑程序直接向审计署投诉。

  
  (3)向联邦索赔法院起诉。根据美国联邦司法机关与司法程序法规定,联邦索赔法院有权审理供应商与采购机构之间的缔约争议。同样供应商可不经过质疑投诉程序直接向联邦索赔法院起诉。

  
  由于审计署处理投诉有前述GPA规定的免受司法审查的程序保障,所以,对于中小企业资格以外的缔约争议,供应商可以选择的质疑流程有:(1)向采购机构质疑-向审计署投诉;(2)向审计署投诉;(3)向法院起诉。这些处理流程也符合GPA关于成员国或地区政府采购救济立法的要求。

  
  最后,不可忽略的是,联邦采购相关法律同样规定,在采购机构、审计署、联邦索赔法院处理缔约争议期间,必须暂停采购活动,除非部门主管确定采购活动涉及支援紧急行动、协助防范核弹、生物、化学、放射性攻击或从类似攻击中恢复重建等活动,关乎国家重大利益,但应书面决定并给出相应理由。

  
  对于采购活动违法,采购机构对提出质疑的供应商赔偿范围为其投诉成本,不含利润,包括合理的律师、顾问费用、专家鉴定费用以及投标和方案制定费用。采购活动违法是由其他供应商原因所致,采购机构在赔偿后还有权向其进行追偿。

  
  (二)履约争议救济

  
  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法(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1978年合同争议法(Contract Disputes Act of 1978) 规定,对于合同争议的解决,应先由合同当事人之间应尽最大努力协商解决。只有无法协商或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形下,合同争议才能由采购员裁决。对采购员裁决不满意可以向部门合同申诉委员会(Agency Board of Contract Appeals)申诉或向联邦索赔法院起诉。

  
  (三)总结

  
  中小企业资格质疑无疑是联邦政府采购救济中重要而又颇具特色的内容,这与联邦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重视不无关系。中小企业资格质疑专门由中小企业管理局处理。

  
  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救济非常重视调解,无论是缔约争议,还是履约争议的解决,都立足于供应商与采购机构的磋商,尤其是在履约争议的解决中,还将磋商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

  
  采购争议救济方式选择自由多样,既可以选择行政途径,也可以直接选择司法救济,甚至几种方式组合进行。

  
  缔约争议处理程序明确规定,必须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除非继续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由采购部门确定涉及支援国家紧急行动、协助防范核弹、生物、化学、放射性攻击或从类似攻击中恢复重建等活动,关乎国家重大利益,即使如此也应出具书面材料并说明相应理由。

  
  救济程序明确规定确定采购活动违法时,采购机构应赔偿相关供应商的成本范围,不含其利润,但包括律师费、顾问费、专家鉴定费,以及投标和方案制定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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