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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A下救济与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完善

  
  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救济制度主要集中在美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USC)下的联邦司法机关及司法程序法(Judiciary and Judicial Procedure)、金融法(Money and Finance)、合同争议法(Contract Disputes Act of 1978),以及联邦行政法典(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下的审计法(Accounts)、联邦政府采购法规(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FAR)等中。

  
  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救济制度一般也分为缔约争议与履约争议救济。

  
  (一)缔约争议救济

  
  缔约争议的处理机构有中小企业管理局(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ve,SBA)、采购机构、审计署(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GAO)、联邦索赔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Federal Claims)。

  
  尽可能将政府采购机会提供给中小企业是美国联邦政府既定的采购政策,联邦政府采购法也规定联邦政府采购份额中至少应以各种方式向中小企业提供一半以上,为此美国联邦政府专门设立中小企业管理局协助、监督采购员对中小企业进行政府采购。

  
  所以,面对如此庞大的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份额,有关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救济在美国政府采购救济中也是举足轻重。

  
  其中,中小企业资格质疑处理就是由中小企业管理局专司的一项重要职能。中小企业资格质疑以外的缔约争议则与其他企业的缔约争议一样,可由采购机构、审计署、或联邦索赔法院处理。

  
  1、中小企业资格质疑。

  
  中小企业资格质疑的处理机构只能是中小企业管理局。质疑提起主体不仅可以是供应商,也可由采购员或中小企业管理局主动提出。出现对中小企业资格质疑时,相关采购活动必须暂停,除非资格被质疑之中小企业此前不符合合同授予条件,或采购活动涉及支援紧急行动、协助防范核弹、生物、化学、放射性攻击或从类似攻击中恢复重建等活动,关乎国家重大利益。

  
  如果出现以上暂停例外,必须书面决定并列出详细理由,且该质疑处理结果,如被质疑企业确实不具备中小企业资格时,只对其下次参与中小企业预留采购有效。质疑处理期限也有严格限制,即中小企业管理局应在收到质疑材料及被质疑企业的质疑回应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2、中小企业资格以外的缔约争议质疑。

  
  中小企业资格以外的缔约争议则与其他企业的缔约争议一样,采购机构、审计署以及联邦索赔法院都有权受理。根据联邦采购法律规定,联邦采购中小企业资格以外的缔约争议的处理流程为:

  
  (1)向采购机构质疑。根据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法,供应商选择向采购机构质疑的,应先与采购机构磋商解决。无法磋商或磋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由采购员作出处理决定。供应商对质疑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审计署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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