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及相应对策
谷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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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进入改革开放以后,人们对于市场经济制度的推行,经历了一个从陌生到熟悉,从质疑到认可的过程。无论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都从中得到了实惠,百姓在满足温饱需求之余,也有了更多可供支配的闲散资金;加之国家从紧的信贷政策的影响和允许民间利率四倍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法律规定,都促使我国民间资金的流动日益活跃,因民间借贷而导致的纠纷也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并对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
从我院受理的一系列民间借贷案件中,我们可以窥见基层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现出的许多新特点。
1、纠纷肇因多种多样。从我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分析,借款人有以家庭生活困难或经营需要为由向出借人借款的,有以提供假担保、优先供货或高利回报等为诱饵骗取他人借款的,也有出借人为获取高额利息而主动向借款人出借资金导致借贷纠纷的。
2、案件数量日益增多,其在本庭已受理的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也在逐年增大。2006年全年我院民一庭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为92起,仅占本庭全年受理民事案件数量的8.6%;而我院民一庭2007年全年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为174起,占本庭全年受理民事案件数量的14.2%,2008年本庭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达到248起,占已受理的民事案件的20%。
3、被告拒不应诉情况普遍。在我院受理的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大多不愿出庭应诉,并且还存在被告拒签法院应诉手续或于原告起诉前离家外出的情形,导致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只能作出缺席判决,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和送达裁判文书造成很大的障碍。
4、存在“问题借贷”的疑点明显。从我院受理的一系列借贷纠纷案件来看,多数案件本息约定明确,债权债务关系明晰,但在部分案件中,仍存在“问题借贷”的疑点。以我院受理的王某诉居某某欠款纠纷一案为例,在审理过程中,我们得知,王某曾先后借给居氏父子100万元。本案中,原告追讨的379200元欠款并未约定任何利息。试问,一个与居氏父子非亲非故的民事主体,无息借给居氏父子百万资金,疑点重重。在审判实践中,很多原告存在高利放贷的情形,为了规避法律,多采取以本息合计方式约定欠款的办法,而不单独列明利息计算方式。此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追讨以赌博形成的债务的情况也是在审判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借贷”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