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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奶粉事件中的政府责任界限

  

  第三,重视企业参与,保障市场供给,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公众对中国乳品行业的信心。此次事件中,三元公司的奶粉和液态奶在质监部门两轮抽检中均全部合格,该公司不但加班加点生产市场急需的优质安全的中低档奶粉满足市场供应,而且及时承诺在此期间不会提高奶粉价格。惠氏、多美滋、美赞臣、雅培等多家外资公司也纷纷发表不提价声明,并表示通过协调全球供应链以保证中国市场充足供应。同行业企业在应急响应机制中的积极参与,与三鹿等公司的企业社会责任形成了鲜明对比。


  

  二、政府责任不能代替企业责任


  

  责任政府的出现是现代社会民主发展的结果,它与“主权在民”思想和代议民主制的产生密切联系在一起。责任本身是对权力的重要约束,现代法治政府首先必须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通过法律调整机制控制政府,其主要目的在于克服政府行为的无责任状态,从而避免行政专横和滥用职权。因此,健全的政府责任机制是法治政府的基石。然而,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我们必须划清政府责任的边界。就三鹿奶粉事件而言,就是应严格区分产品质量管理中的政府责任和企业责任,政府责任不同于企业责任,政府不能屈于社会稳定的压力而越俎代庖、统包统揽,相反应该由企业承担的责任则必须由企业自行承担,这也是现代社会对法治政府的根本性要求。


  

  第一,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这是落实企业责任的根本要求。目前,在食品质量管理方面,我国已建立起由《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等组成的法律法规体系。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产品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之分,前者主要是因产品瑕疵或产品缺陷导致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后者则主要是因违反产品质量的法定义务而产生的综合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生产者和销售者生产、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对于消费者而言,在因产品瑕疵或者缺陷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可通过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请求生产者和销售者损害赔偿,而不是要求政府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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