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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公开审判问题研究

  

  虽然改革我国死刑案件公开审判中的全部问题目前还有许多困难,但这些困难不是不可克服的,而是可以通过认真研究、修改法律和政策,改善实践而逐步得到解决。死刑案件公开审判的改善关键在于人们观念的转变,所以需要进一步研究完善死刑案件的公开审判的重要意义,研究完善死刑案件公开审理的准备工作,研究保证公开审判中各项诉讼和证据规则的执行,设置公布死刑的裁判文书的各种方式。


  

  死刑案件公开审判工作的改善是公正和公开审判的需要,也有利于整个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我国的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落实我国宪法中关于保障人权的规定,有利于实施国际人权和刑事司法准则。


【作者简介】
杨宇冠,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已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该公约。
本文所称“死刑案件”在中国指包括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条第2款、第34条第3款之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以及已经判处死刑的案件;在外国指联合国《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中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或已经判处死刑的案件。
参见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第1984/50号决议附件。
在刑事诉讼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通常可以不公开审理,另外,为了防止证人受到审理过程中各种信息的影响,证人也不得旁听审理。
笔者认为“司法”一词有多种含义。第一、它仅指审判机构对案件的事实和程序问题的听审和裁决的活动,如联合国《关于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中“司法”一词即此含义。第二,它可以指国家机构执行法律的全部活动,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中包含对少年犯罪的侦查、起诉、审判、罪犯待遇等各个方面的内容。第三,它可以指国家制定和执行法律的一切活动,如“司法改革”就包含了立法层面的制定和修改法律,又包含了国家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本文中此处的“司法”取第三种含义。
笔者在美国期间曾经完整地旁听了一件谋杀案审理过程,在法官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在法庭上挑选陪审团的时间长达两周(十个工作日)。
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文件E/2005/3第44段。
参见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决议(1754)1973年5月16日。
参见联合国秘书长报告:《死刑及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载经社理事会文件E/2005/3。
参见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人权委员会第62届会议临时议程项目11(b),菲利普·奥尔斯顿:《死刑的公开和执行问题》第Ⅱ部分。
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四条关于克减的规定。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第15号意见。
例如,日本政府回应秘书长的审查时说“大多数日本人民认识到死刑对于严重罪行是一种必需的惩罚。鉴于严重犯罪的数量……对
于那些犯有如此严重罪行的人不可避免地要使用死刑。”参见前引
参见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白俄罗斯案件的意见(Human Rights Committee,communication No.886/1999:Belarus.para,10.2)。
参见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该案的意见(Pratt and Morgan v.Jamaica,Human Rights Committee,thirty-fifth session,para.13.7,CCPR/ C/35/D/210/1986,7 April 1989)
参见《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失踪和即决处决特别报告员的报告》,载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文件E/CN.4/2006/53/Add.3
参见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文件E/CN4/2005/7。
死刑对于一个国家犯罪数量总体上是否有阻遏作用未经证实,但对个人而言,死刑的威慑力是不同程度地存在的。
2002年12月9日中国政府对联合国死刑问题特别报告员的答复,参见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人权委员会第62届会议临时议程项目11(b)文件第14段E/CN.4/2006/53/Add.3。
联合国经社理事会1989年64号决议。1989年5月24日通过。
联合国《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第1条(b)规定:“对所有死刑案件规定强制上诉或复审,并有宽大或赦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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