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死刑案件的严重性,死刑案件的旁听人数可能比普通刑事案件多,对此,法院可以尽可能按排更多的旁听席。当然,法庭的空间总是有限的,如果确实不能满足所有的旁听人员,则可以事先登记旁听人员,统计旁听数量,然后抽签决定一部分人参加旁听,而不宜以法庭容量为由限制或拒绝某一种或几种人旁听。
3.法庭记录和其他文件的公开
能够到法庭去旁听案件的人数毕竟是有限的,而且由于种种原因有些人不能在指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法庭旁听案件,即使在法庭旁听的人也不一定听得清楚并正确理解,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如果法庭能够通过一定的渠道公开庭审记录将极有利于公开审理的效果。通常并非社会中每一个人都需要阅读某个案件的完整法庭记录,需要的人通常是对案件负有监督责任的人或机构、辩护律师、与案件有关系的人、对该案件有兴趣的新闻机构、研究该案件或者该类案件的学者。所以法庭记录公开方式有别于裁判文书,可以只对有此需要的人提供。笔者在美国考察时了解到每个案件都有详细的法庭记录,法庭可以向有此要求的人提供,但由于法庭记录涉及到成本,法庭可以要求索取记录者交纳一定的费用。既然公开审理允许旁听,允许报导,那么提供法庭记录是符合公开审判的原则的,并且有利于对法庭审理是否公正作细致的考察和研究。
4.公开判决的方式问题
死刑案件起诉书和裁判文书,特别是案件的裁判依据和适用法律公开不仅体现了对被告人处理公开,也可以起到法律宣传和教育的作用,社会中有类似情况的人可以从已经处理的案件中了解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会得到何种处置,社会公众通过案例的比较研究也可以了解到国家司法权是否在法律和理性的范围内被运用、当事人的尊严和基本合法权利是否受到尊重和保护、同等情况下的当事人是否得到同等待遇、是否存在法官擅断乃至贪赃枉法的情形。公开裁决还可以为该法院或其他法院今后处理同类案件提供参考,使司法公平、公正成为一段时间内比较稳定的状态。
传统的公布裁判文书的方式是在法院门外或公共场所张贴布告,也有在报刊上刊登部分内容,也有逐年出版案件汇编,这三种方法在我国都存在。但张贴布告公开死刑案件判决的方式在地点和时间方面很有限,能够接触到布告的人也是有限的,所以限制了公开判决的影响范围;报刊上关于死刑案件的新闻报导不是正规的公布方式,通常是从新闻的角度有选择地刊登一些案例,没有完整的判决书;案例汇编的方式没有在我国形成制度,汇编比较随意,不能完整地反映死刑案件的情况。随着网络的普及,在网上公布死刑裁判的方式可以避免传统公布方式的缺点。当然也不排除各有关法院定期出版案例汇编的方式公开死刑案件的有关资料。
5.死刑案件的二审公开问题
我国刑事案件的二审与国外的二审有本质区别。国外的刑事案件二审通常不审理案件的事实问题,只审理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特别是程序和证据采集是否合法等问题。我国的二审是对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因此,我国的二审在审判方式上与一审区别不大,可以看成是一审的延续,所以,一审所适用的公开审判的各项规定也应当适用于二审。
死刑案件的二审对于死刑案件的控制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为在一审过程中,被告人还没有被定罪,也没有被判处,所以这个阶段的被告人是否被判处死刑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而在死刑案件的二审中,被告人已经被一审判处死刑,已经成为“面临死刑危险的人”,因此对于死刑案件二审中的被告人需要更为慎重,要严格按照公开审判的各种要求为其提供保障。根据联合国《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20]第1条(a)规定:“给予被判处死刑的人特别保护,使其有时间准备辩护并为其提供便利,包括在诉讼的每一阶段有律师充分协助,要超过非死刑案件情况下所给予的保护。”因此,在死刑案件的二审中更应当注意公开审判的内在要求,如律师的充分辩护,证人出庭作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