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审判是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为国际人权法和各国刑事诉讼法所确认。相对而言,保障被告人得到公开审判是国家司法[5]机关的一项义务。
出庭接受公开审判又是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一项责任,相对而言,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有权力采取各种措施强制被告人出庭受审。
公开审判对公众和媒体而言是知情权,对于审理而言,满足的是对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知情权;对判决而言,是对被告人如何处理的知情权。国家有责任通过公开审理保障公众对案件的知情权不被剥夺,同时也让社会了解到司法是否公正。
权利的享有者通常可以放弃其某种权利,不能放弃或不能选择行权方式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而是一种义务。个人放弃权利之后,根据所放弃权利的性质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义务通常是不可以放弃的,因为放弃义务将产生违反法律或侵害他人权利的后果。
就公开审理而言,被告人可以放弃其得到公开审理的权利,但不能放弃出席审理的义务。在一些西方国家,如美国,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可以在审理之前作有罪答辩而使对事实的审理没有必要,法庭可以不经审理而直接判决。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放弃了得到公开审理的权利,公诉方免除了证明其有罪的责任,法庭免除了开庭审理进行询问和交叉询问的责任。这种做法减轻了司法的负担,提高了司法的效率,同时也没有剥夺公众的知情权,因为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事实已经满足了公众对其“有罪或无罪”的知情权,从而公众也不需要再旁听审理过程。
对判决而言,除法律规定的例外,任何刑事案件的判决都应当公开。虽然得到公开判决也是被告人的一项权利,但是,国家司法机关宣布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被告人是不可以放弃或者拒绝的。被告人对判决如果不满意,可以通过上诉或申诉处理,但是不能阻止国家司法机关的公开判决。公开判决不仅保障了被告人得到判决的权利,也体现了国家司法公正,满足了社会对案件处理的知情权。因此,不能因为被告人放弃这项权利而免除国家公开判决的责任。
2.死刑案件公开审判的特殊性
死刑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不一样,其特殊性在于死刑案件涉及被告人的生命。在西方一些国家中,普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可以放弃公开审理的权利,其结果可能是涉及被告人的自由和财产权利。死刑案件的被告人即使表示放弃公开审理的权利,但并不能免除公开审理。自由权、财产权的放弃可以免除责任人的责任,这些权利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恢复,但是,在刑事司法中任何人愿意放弃涉及生命的权利都不能构成司法机关或任何人剥夺其生命的理由,而必须通过公开审判的正当程序。一方面是因为生命权的重要性和不可恢复性,另一方面是表现了国家司法机关对生命权的慎重。因此,在死刑案件处理过程中,即使被告人表示愿意放弃公开审判的权利,只要判决结果可能是死刑,法庭也不能径行宣判,而必须进行公开审判。
为了保证死刑案件的公开审理,在审理开始之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审理之前有权了解案件审理的时间、地点、审理人员、起诉文书,有权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以期更好地行使对法庭资格的质疑的权利、要求法庭组成人员回避的权利、行使辩护权利等。另外,家属、亲朋好友以及一切有利害关系的人需要提前得到案件审理的信息,以便及时参加旁听,与被告人联系,甚至就处理被告人后事、遗产等个人事务提前做好准备。同时,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通常是大案、要案,社会各界通常也比较关注,公众需要了解案件被告人的个人情况、所涉及的指控、审理的时间、地点。让公众旁听死刑案件审理,不仅可以了解到法庭是否进行了公开、公正的审理,而且也是极好的法制教育和法制宣传。如果不遵守这些公开审理的规定,被告人的程序法权利得不到保障,对案件的事实审理也会有影响,还有可能与国际人权法中尊重生命权的规定相抵触,同时对国家的法制和人民的知情权都是不利的。如果死刑案件不公开审判或者没有关键的信息,公众便很难对死刑问题作出明智的评价,所以国家应当公布死刑相关方面的详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