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单位环境犯罪的理论初探

  
  由于我国刑法规定中缺乏资格刑,对单位环境犯罪实施资格刑的处罚目前还不可行。因为我国刑法的资格刑只有剥夺政治权利,没有禁止从业等具体的对单位犯罪进行制裁的资格刑,所以,在目前情况下,对单位环境犯罪采取一些非刑罚处罚方法是很有必要的。这些方法主要包括:(1)限期整改(治理)。对于被单位污染的环境或者破坏的资源,如果能够通过限期的整顿、治理解决问题,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不会造成环境资源破坏的,有关部门应当对环境犯罪单位下令进行整改,以使环境犯罪单位通过较小的成本来预防犯罪,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2)禁止从业(责令关停或者解散)。对于通过限期整改仍无法解决问题的单位,国家应从长远利益出发,舍经济利益而取环境保护,通过对单位禁止从业,使其关停或者解散。对实施环境犯罪的单位进行如此处罚的目的是剥夺单位再犯罪的能力和资格,相当于给自然人犯罪判处死刑,使犯罪单位不再具有环境犯罪的条件,进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6.结语

  
  实践决定理论,长期以来,受罗马法的“社团不能构成犯罪”的原则和思想的影响,加上我国在重视发展经济过程中对环境保护的忽视,单位环境犯罪并没有受到全社会范围内的关注和重视。近年来由于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的日益严重和加剧,政府和民众也逐渐认识到环境和资源对以后的经济发展和日常生活的重要作用,这也催生了理论界对环境刑法研究的深化。理论是实践的眼睛,只有具备了一定的系统性的理论,才能更好地指导实践。因此,本文从单位环境犯罪的犯罪构成、单位环境犯罪的特征、单位环境犯罪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等方面加以论述,以期对单位环境犯罪建立起初步的理论框架,从而对更好地预防和控制单位环境犯罪提供理论借鉴别和指导。然而,理论的大厦不是一天筑成的,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但我们坚信:随着法制的完善和法治的加强,政府的政策支持和民众的环保意识的觉醒以及学界共同的努力,我国的环境状况必将得到改善。

【作者简介】
唐银亮,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刑法
【注释】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单位”一词是个外延很广的用语,没有确切的法律定义。因此刑法30 条把单位犯罪的“单位”界定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这些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独立的,有自己的名称、机构和场所,有一定财产和经费,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本文所指单位是从广义上理解的单位,并和刑法意义上的单位一词同义。
双罚制又称双重处罚原则,是公司犯罪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现代社会,单位或公司的活动日益扩大,从社会利益的角度考虑,又必须对其严重危害社会和自然环境的活动予以相应的处罚,以促使其活动的合法化。因而在危害环境犯罪的制裁中,就出现了对单位或公司刑事制裁的变通性规定--两罚制。即在同一法条中,除规定对行为人的刑事处罚之外,对其所属的单位或公司也予以处罚。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