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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环境犯罪的理论初探

  
  2.3单位环境犯罪相比其他的犯罪具有比较明显的行业性质

  
  由于单位业务的性质,不同的单位其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差别很大。单位环境犯罪在某些特殊行业内发生比较频繁,如造纸业、纺织及印染业、采矿业、石油化工业等行业是对环境最容易发生侵害的。这些行业也都是今年来我国政府重点控制的高污染行业。而单位环境犯罪中的渎职犯罪则主要发生在环境监管部门。

  
  2.4单位环境犯罪具有很强的行政从属性

  
  单位环境犯罪通常都表现为严重违反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而环保部门的许可和环保行政法规定的标准,往往是掩盖环境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的合法依据。环境犯罪通常以未获行政机关的许可或违反行政法规的安全标准、安全要求为前提。危害环境行为是否构成单位环境犯罪,全部或部分地决定于是否符合行政法上的要求。这种单位环境犯罪的成立对行政法规及行政命令的依附即是环境犯罪的行政从属性。一为概念上的从属。如刑法上的用语“水源”、“水资源保护区”等须以环保行政法上的解释为依据。二为法规指示。如违法使用应经行政许可的设备,至于哪些设备的使用应经行政许可,应依照有关环保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定。三为空白构成要件。空白构成要件和法规指示的区别在于后者是基于立法经济的考虑,直接引用行政法的规定,前者则是将行政法上的禁止或命令规范纳入刑法规范,与其他构成要件结合成一体,形成完整的犯罪构成要件。

  
  2.5 单位环境犯罪具有独特的经济政策相关性

  
  单位是经济发展中的微观体,一个地方的发展离不开当地经济单位所作出的对就业税收等方面的贡献,因而,当一个地方的经济单位多,经济发展快的时候,发生的单位环境犯罪相对也较多。同时,当一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时候,当地政府部门必然通过产业升级来改善当地的投资环境。例如当前发生在沿海的制造业产业转移。与此同时,单位环境犯罪的发案率还取决于当地的发展政策。尽管全国有统一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但各地在适用这些法律法规的时候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做出选择,当地方经济发展较慢或发展落后的时候,对于外来投资的环境标准也会适当降低,对于现有企业发生的单位环境犯罪行为会视而不见或置之不理。相反,当地方经济发展较快,对于外来投资的行业和产业就不再是兼收并蓄,而是制定相对较高的地方环保标准做出理性选择。由此可见,单位环境犯罪具有其独特的经济政策相关性。

  
  3.单位环境犯罪的分类

  
  根据单位环境犯罪上述特点及其犯罪构成要件,我们可以用不同的标准对单位环境犯罪进行以下不同的分类。

  
  3.1 污染型环境犯罪和破坏型环境犯罪

  
  这种分类的依据是行为方式的不同。污染型环境犯罪是指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向大气、海洋、内水、陆地排放、倾倒或放置有毒有害物质,对大气生态、水域生态、陆地生态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严重危害的危险的犯罪。这种环境犯罪是单位环境犯罪的主要类型,如果将这类犯罪按照对象来细分,理论上又可以分为污染大气罪、污染水体罪,污染土壤罪等等;从污染物质的状态看,有噪声污染罪、光污染罪、放射性污染罪、废物污染罪等等。污染型环境犯罪一旦发生,后果难以在短期内得到补救,可以说后患无穷,世界著名的环境公害案件基本上都是单位污染型危害环境造成的。如美国胡克化学公司爱河倾废案、印度的博帕尔化工泄毒案、日本富山骨痛病死亡案、台湾高雄东南化工厂二氧化硫案等等。因此,对污染型环境犯罪,世界许多国家都规定只要实施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环境污染的后果或者有污染环境的严重危险性存在,就可以构成犯罪。但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环境污染型单位犯罪中,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和走私废物罪都要求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属于结果犯的犯罪形态,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则只要实施非法处置的行为就可构成犯罪,属于行为犯的犯罪形态。破坏型单位环境犯罪则是指单位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破坏森林、草原、土地、矿产、水域和动植物资源,威胁人类生存依赖的生态平衡的环境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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