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以环境与资源管理秩序和公共安全为犯罪客体
刑法向来是以保护财产所有和人身安全为已任的,环境被视为公共安全的一部分,而资源则视其经济价值而被当作财产来保护。从我国现行
刑法角度出发,环境犯罪所侵犯的客体皆为传统法益,不存在侵害环境法益的问题,环境公共安全虽然被侵犯,但不是现行
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环境犯罪是以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为表现形式,但由于环境的公共性,环境的生态价值以及资源的稀缺性等方面而被排除在传统法益之外,因而现行
刑法的规定确有值得商榷之处,我国环境
刑法因此明确规定以资源与环境管理秩序和公共安全为法益。环境犯罪的本质特点在于它的双重危害性。它一方面直接危害资源与环境管理秩序和环境要素,生态系统及其平衡,另一方面又间接危害人类的健康、安全、生存与延续。即环境犯罪同时侵犯了两种客体,包括直接客体与间接客体。具体而言,以单位环境犯罪为主的环境犯罪侵犯的法益是多重的,既包括所有权、人身权、公共利益等传统法益,也包括环境法益。也就是说,单位环境犯罪的客体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单位环境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环境保护管理秩序和公共安全,即我国现行环境
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广义的单位环境犯罪侵犯的客体还包括环境权等。将单位环境犯罪的客体归结为“双重客体”是必要的。首先,它能将单位环境犯罪同普通刑事犯罪严格区分开来,有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因为普通犯罪侵犯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单位环境犯罪还侵犯了人与自然之间的生态关系。其次,有利于
刑法理论体系的深化和发展。由于单位环境犯罪这种犯罪形式的特殊及其他方面的特点,研究这一新的环境犯罪现象应扩大视野。
1.4 以环境污染、资源破坏和监管失职行为为犯罪的客观方面
单位环境犯罪的行为,一般表现为由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其负责人决定的,单位在开发、利用环境过程中,过度开采等破坏环境,或超量排放等污染环境,或者环境监管机关的失职,导致环境生态受到损害,直接或间接危机人类财产安全及生存延续的行为。因此,单位环境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或者过失向大气、水体、土壤、海域排放污染物或者破坏土地、森林、珍稀植物、珍贵濒危动物等生态环境的行为。环境犯罪作为刑事犯罪中的特殊一类,具有危害人类生存和持续发展、破坏生态系统循环的特点,这决定了环境犯罪在犯罪认定、刑罚手段等多方面与一般刑事犯罪有很大的不同。可以说,某些方面的环境犯罪绝大多数是由单位主体实施的。而且单位实施环境犯罪的危害性较之于自然人环境犯罪要大的多,世界上发生的环境公害都是由单位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