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环境犯罪的理论初探
唐银亮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活动中环境犯罪的增加,环境
刑法作为环境法和
刑法的交叉科目已经建立并日渐成熟。环境
刑法以研究和解决环境犯罪为己任。与普通刑事犯罪不同的是,环境犯罪的主体主要是单位,我国刑事立法称之为单位环境犯罪。对于个人的环境犯罪,学界因
刑法这一学科的成熟发展而多有建树。但对于单位环境犯罪理论,学界还鲜有论及,或虽有涉及而往往而并不系统全面。本文旨在以
刑法中的单位犯罪和环境犯罪为理论依托,首先通过分析单位环境犯罪的犯罪构成进行科学定义,继而从特点、分类、现有立法及其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系统的研究和论述,以期为更好地预防和控制单位环境犯罪提供理论根基和有益指导。
【关键词】单位环境犯罪;犯罪构成;单位环境犯罪特点;单位环境犯罪分类
【全文】
单位环境犯罪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日益猖獗,但长期以来,对破坏环境资源的单位只能追究民事与行政责任,对破坏环境资源触犯刑律者,只能以类推、比照
刑法有关条款进行审理,不能及时、有效、准确地对单位环境犯罪进行制裁。尽管1997
刑法增加了单位环境犯罪的规定,但现实生活中对单位环境犯罪认识不深、不全,这削弱了
刑法对环境的保护作用。因此,对
刑法中的单位环境犯罪进行全面而系统的论述和探讨实有必要,具有重要的理论深化和实践指导意义。
1.单位环境犯罪概说
单位[1]是我国从事微观或宏观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经济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作为最基本的经济细胞而存在并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20世纪以来,以单位为主体的刑事案件居高不下,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在某些方面远远超过了公民的个人犯罪。这在环境犯罪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对于环境犯罪而言,有些单位不顾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向大自然排放大量有害物质,导致环境遭受严重的污染,资源遭受极大的破坏。单位环境犯罪已成为我国社会可持续发展面临的不可忽视的大问题。单位环境犯罪在我国是一种新型的刑事犯罪,它既具有刑事犯罪的一般特点,又有不同于自然人环境犯罪和其他单位犯罪的独特之处。〔1〕要想对单位环境犯罪进行科学的定义,我们首先离不开对其犯罪构成的分析。对于单位环境犯罪的犯罪构成,也就是单位环境犯罪的构成条件,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