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民工住宅权保护的具体措施
〔一〕在立法上确定农民工住宅权不受侵犯
由于我国没有建立
宪法诉讼制度,司法实践中农民工的住宅权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因此,有必要在《劳动
就业促进法》等位阶比
宪法低的法律中进一步将
宪法赋予农民工的住宅权具体化,使之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把农民工的住宅权真正从书面文字上落实到社会生活中去。
〔二〕在司法上保护农民工住宅权不受侵犯
无救济即无权利。“司法对权利的保障是在一个个具体的案件中展现的,案件又是在诉讼程序中解决的,可见,权利的最终实现有赖于诉讼程序的完善与否。” [8]
首先,应当建立企业管理的违宪审查机制,对侵害包括农民工的住宅权在内的一系列
宪法权利的企业管理规定进行违宪审查,使得用工方不能再以相关规定制定的本来就不合理的企业用工管理制度,披上合法的外衣,来侵犯农民工的住宅权。
然后,建立
宪法诉讼制度,将侵害农民工的住宅权的案子纳入
宪法诉讼的的受理范围,建立行之有效的诉讼程序,切实保护农民工的住宅权。
结合农民工的住宅权和其他
宪法或
宪法性权利如受教育权、私有财产权、结婚权、平等权等,建立一个常设的农民工
宪法权利保护机构,以保护农民工的
宪法权利为宗旨来开展工作,在农民工的住宅权受到侵害时能够给予帮助和指导,以更好的保障农民工的住宅权和其他
宪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