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由于司法机关不承认农民工宿舍是其住宅,直接后果是导致农民工无法以住宅权不受侵犯为由将非法搜查者和非法侵入者逐出门外和拒之门外,使得其自助行为缺乏司法的支持和救济。这样就无法实现对不法行为者的惩处,以彰显法律的权威,从而导致
宪法赋予的这一权利形同虚设。
再由于我国没有建立
宪法诉讼制度,宪法规范并不能直接适用于司法审判,使得住宅权始终停留在纸面上,不能真正落实到社会生活中去。有权利必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永远只是一个空话。农民工的住宅权缺乏司法救济而无法真正落实到现实生活中去。
2、管理方随意侵入农民工住宅
不少较知名的企业管理规定的卫生评比活动,经常是在没有入住农民工在场的情况下擅自从住宿管理处拿到钥匙进入农民工住宅的。2004年长春市某知名纺织企业因为违规使用电器导致宿舍起火,烧死烧伤多名农民工。很多企业以此为由检查农民工宿舍,借机收缴违规使用的电器。其出发点和愿望自然是良好的,但其没征得有权人的许可和同意,还是侵犯了农民工的住宅权。
在传统管理理念中,把农民工和企业对立起来,企业是管理者,农民工是被管理者。基于这种认识,管理方以检查、管理的名义进入其宿舍就显得名正言顺了,而多数农民工虽然觉得不妥当但也无可奈何,只得忍痛承受企业的这种做法。其实,在民法上,两者处于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管理方非经法定许可或者征得宿舍住宿人的同意,不得随意进入农民工宿舍。即使是真的检查卫生、进行监督管理,也必须征得有权人的同意,否则就是侵权。
3、有关组织和个人对农民工住宅的非法搜查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社会财富的不断增加,农民工集体宿舍内的财物也日趋多样,价值也日益提高。相应的,在集体宿舍发生的盗窃、抢劫等案件也越来越多。通常盗窃或抢劫案件发生后,企业工厂等单位的内部保安处的工作人员以及派出所的民警等就会以此要求搜查农民工的宿舍。法律观念淡薄的农民工通常都不敢拒绝,少数以住宅不受侵犯的理由拒绝搜查的农民工往往被视为不服从大局,不配合管理者开展工作,更有甚者,被怀疑是盗窃、抢劫的嫌疑人或者共犯。在管理方等各方面强大的压力下,广大农民工未能有效保护自己的住宅不受侵犯。这极大的损害了农民工对企业管理的认同和对法律的信任,增加了其对社会的怀疑,不利于农民工融入社会与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