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权,即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它是人身自由权的延伸,是指“任何机关、团体、组织或者个人,非经法律许可,不得随意侵入、搜查或者查封公民的住宅。”[3]这意味着个人或者若干个人组合的私人空间在没有充足理由或者没有得到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无论是政府还是私人,都不得侵犯或干涉。
农民工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一员,当然也应当享有住宅权这一
宪法赋予的权利。
〔二〕农民工住宅权现状分析
农民工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一员,也应当享有
宪法第
三十九条规定的住宅权。然而因为种种原因,在实践中,我国农民工住宅权的保护较之劳动权、结婚权等
宪法性权利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相反,侵犯农民工住宅权的现象比比皆是。
1、司法实务中不承认农民工住宅权
在司法实务中,入室盗窃和入户抢劫分别属于盗窃罪和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但司法机关根据2000年11月28日起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一条规定:“……‘户’是指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的渔船、为生活租住的房屋等。”其并没有将农民工的集体宿舍明确纳入到“户”的范围,以集体宿舍不是农民工为家庭生活所居住为理由,将其排除在“室”、“户”等住宅范围之外,使得违法犯罪者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这违反了法律适用上人人平等的原则,损害了法律的权威。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第
四十条第(三)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