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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工住宅权的法律保护

论农民工住宅权的法律保护


王邵平


【摘要】农民工的集体宿舍即是其住宅,农民工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住宅权。我国现阶段农民工住宅权的现状是:司法机关不承认农民工的住宅权;厂方随意侵入农民工住宅;有关组织和个人非法搜查农民工住宅等。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护农民工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农民工人格利益、保护农民工隐私权等方面来说,很有必要保护农民工的住宅权。保护农民工住宅权的具体措施有:在立法上确定农民工的住宅不受侵犯;在司法上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和企事业单位等违宪审查机制;在公司企业等建立农民工宪法权利保护中心;加大宪法的宣传和学习。
【关键词】农民工 住宅权 法律保护 宪法三十九条
【全文】
  
  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和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的住宅权得不到承认和保护,实际上架空了这一由宪法赋予的权利。

  
  一、农民工的住宅和住宅权

  
  〔一〕住宅和住宅权

  
  住宅是公民安定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之一。公民的住宅是“公民日常生活、工作和休息的地方。”[1]《宪法》第三十九条所指的住宅,不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人居住的房屋,还应当包括“寄宿宿舍、公民入住的旅店等其他各种私生活在物理空间所展开的场所,其成立也无须具备独立的建筑结构或持续性的使用等时空的要件。”[2]农民工通常都是远离家乡,住在企业统一安排的宿舍里,租住在外的非常少。而宿舍正是农民工日常生活、休息和娱乐的地方,因此宿舍就是农民工的住宅。从民法意义上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由此可以得出公民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即为公民的住所。农民工大都是异地打工,除极少数本地农名工,绝大多数农民工的户口都不在企业所在地。因此,企业所在地就是农民工的住所地,其在打工期间居住的宿舍——不管是单身公寓还是集体宿舍,也就是其住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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