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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关注农民?

谁来关注农民?


肖窈窈


【全文】
  
  3月20日,一个多么富有纪念意义的日子!六年前的今天,一个年轻生命的逝去终止了一部在中国实施了二十多年的恶法。我们在为孙志刚鲜活生命的逝去扼腕叹息时,也庆幸不会再有千千万万的“孙志刚事件”上演。进而说句有悖于道德的话:如果一个人的生命可以换的一部完善的法律出台,未尝不是一件幸事!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到:近年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越来越完善,这的确是一件好事,可是谁又知道这是用多少农民工兄弟的血和泪换来的!我们在庆幸一部良法出台的同时,是否也看到了其背后数以万计的冤魂!也许你会认为我在危言耸听,但这却是不争的事实!因而我希望政府在关注农民工的同时能看到更广泛的农民群体,不要让农民成为第二个农民工群体!“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这是一个已被千万事例证明了的真理!

  
  尽管,我国在十五大就提出了依法治国,倡导构筑法治社会,并颁布完善了一系列法律制度,可是,真正涉及农民的又有几部呢?村委会,是政府在农村的代表,可是,至今对于其选举的机制也没有得到完善,令广大百姓望穿秋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选举法》始终未曾出台!如果连人民的最直接的利益都无法维护,又何谈法治社会的构筑呢?

  
  也许我们有“为熊德明讨薪的好总理”,可事实上农民真正需要的并不是某个总理的偶然间的“探访”所提供的帮助(那实在是太渺茫的希望),而是一部能切实维护其利益的法律!同时,仅有一部制定好的法律条文是不够的,最根本的是实施!

  
  有语曰:“法律因司法而美丽”!可见再完美的法律得不到切实的履行也只是一个空架子!特别是对农民这一弱势群体,法律就更不应该仅仅是端坐于庙堂之上,而应深入民间,使得法律的光芒映亮每一个农民的脸庞!

  
  笔者身边就有这样一个事实:某村村民将贪污的原村长罢免后,又自发的选举出自己的“村长”,这是完全按宪法选举权规定的程序办事。宪法二条就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可是,深得民心的“村长”却始终得不到县政府的“承认”,甚至得到各种不公正的待遇,这激起了村民的愤怒,村民在同政府“讨说法”碰壁后有进行上访,竟也被拒之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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