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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维修费超过车辆实际价值的,应按实际价值赔偿

车辆维修费超过车辆实际价值的,应按实际价值赔偿


麻增伟


【摘要】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后,车辆的维修费用超过事故发生时车辆实际价值时,应按车辆维修的费用进行赔偿,还是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赔偿。
【关键词】车辆维修费用超过车辆实际价值
【全文】
  
  案例:

  
  2008年1月25日,刘某驾车行使至海淀区莲玉桥时,与朱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造成刘某车辆严重损坏,后海淀区交通队公主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朱某对事故发生负有全部责任。后刘某将车辆交给4S店进行修理,花费修理费用16万元,双方对车辆的损失部位、程度以及修理费用数额均无异议,但朱某认为,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大约是12万元,应以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为限,进行赔偿。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二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的规定,刘某在其财产遭受损害后,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并承担恢复原状的全部费用。因此,朱某应赔偿刘某的全部修理费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以及填补损失的赔偿原则,朱某应以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8万元为限,对刘某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应按照第二种意见,处理该案的赔偿问题,理由如下:

  
  1、恢复原状应根据财产损坏情况确定,不能修复的,应折价赔偿。

  
  《民法通则》117条第二款对财产损害赔偿的原则是,对损坏的财产应尽量进行修复,能恢复原状的,应尽量恢复原状,但是否能恢复原状,应根据财产受损的实际情况和性质确定。《民法通则》117条第二款规定的也是“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也就是说,根据受损财产的实际情况和财产性质,不能恢复原状或恢复原状的费用、成本过高的,应对财产进行折价赔偿,不应再要求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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