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券交付主义,该制度要求不动产的取得和变更要进行登记。以不动产登记作为物权的基本依据。实质上该种做法也区分了物权发生的原因行为与物权变动行为为两个法律事实。
登记对抗主义虽看到了二者区分,立法者并未完全把二者完全区分,但后来经济生活的要求,法国专门颁布不动产登记法,实质上是对民法不区分的规定进行了一种变通,这中小角度的变革,体现纯粹的意思主义的衰落,也就是说,在实践中,登记对抗主义也强调原因行为(债权行为)和物权变动的区分,只不过其是一种不彻底区分二者的态度而已。
比较可知:登记形式主义和地券交付主义虽处于不同的法系,有着不同的法律思维,却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出,即区分强调须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实质上区分了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和物权变动的区分,无论是登记对抗注意还是登记要件主义,都把不动产的变动区分为两个法律事实。在这一点上,无疑具有科学性,值得借鉴。
登记对抗主义虽然未有明确的区分,但是由于经济等诸多因素的要求其在实践中区分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为两个法律事实。但登记对抗主义认为登记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在这一点上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值得借鉴。但认为不动产物权因为当事人的合意而变动不具有科学性,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不具有公示性,却产生公信力,对不知情的第三人可能会造成损害,尤其在一物二卖的情况下,和民法善意取得制度形成冲突。
四 区分原则合理性分析——以房屋买卖为例
房屋为典型的不动产,所以我们以房屋买卖为例探讨区分原则的合理性。生活实践中,完整的房屋买卖过程一般是:买卖双方协商,达成协议,交付房款和房钥匙,双方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上述过程用法律语言可以概括为两个事实.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图示如下:
法律事实1(债权行为) 法律事实2(物权变动)
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房屋买卖法律关系
(一)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是买受人和所有人进行协商,就房屋价款、交付时间等达成一致的意见。合同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旨在实践司法自治理念,其所保护的是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和期待。根据《
合同法》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出卖人的义务。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所生的法律效果是对房屋出卖人负转移房屋的所有权的义务,买方享有请求权,买受人和出卖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性质为对人权,相对权,应受债法(
合同法)调整。此时,并不产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实际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