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检察机关民事诉讼法律监督
给“久拖不决”民诉案件一些合理的建议
征汉年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如何行使行使抗诉权?是否能对法院所有民事诉讼活动都必须进行监督?就李明法先生提到的沈木株夫妇名誉权一案,在正审理之中的案件,检察机关能否进行法律监督?通过什么方式进行监督?等等。
【关键词】法律监督;民事诉讼;案件审理;久拖不决
【全文】
今天(2009年3月19日),上互联网查找资料,浏览学术批评网时,我有幸拜读到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李明法先生撰写的《从久拖不决的沈木株夫妇案谈民事法律监督问题》文章(2009年3月9日发表在学术批评网)。作者对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沈木株夫妇名誉权案(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前院长沈木株张仲春教授夫妇诉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玉圣、武汉大学历史学院教授李世洞的名誉纠纷权案)过程中的“久拖不决”做法提出了批评意见,并责问:“中国的法官水平怎么可能如此低下呢?”而且,建议被告人“请求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抗诉。”
对沈木株夫妇名誉权一案,我也曾有所耳闻。李明法先生指出:“可能基于一些复杂人际关系的干扰,会导致目前一些简单的案件成为棘手案件——也许沈木株夫妇案即属于此类。”至于中国的法院对某些特殊案件不能完全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做法,我不想多加评论。就李明法先生提及的检察机关对此案进行检察监督(行使民事抗诉权)的问题,我想谈一点点肤浅的个人意见:
一、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行使行使抗诉权的问题。
我国《
宪法》第
1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
14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在《
宪法》和《
民事诉讼法》中十分明确地确立了人民检察院在
宪法和法律中的地位及职责,为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享有行使抗诉权的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