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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员工真的很难管理吗?

  
  
  
  
  
  
  
  
  
  
  
  

  

  

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


  

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


  

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


  

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


  

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


  

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病假工资基数的确定。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假的日工资计算:按以下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医疗终结时医疗期未满、医疗终结时医疗期满、医疗尚未终结但医疗期已满时的处理

  
  医疗终结,指医疗机构或医师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人员诊断治疗全过程的结束,包括病情检查、确诊、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措施的结束。医疗终结是确定病情痊愈或者伤残的依据。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医疗终结,必须经指定的医疗机构或者职业病防治机构认定。为了妥善处理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医疗期,有利生产和治疗,使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正常开展,有的地区结合实践制定了具体的医疗终结鉴定标准,对医疗终结时间、医疗终结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

  
  (1)医疗终结时医疗期未满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6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1至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5至10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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